文档介绍:山西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山西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依法规范煤炭市场经营秩序,促进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国民经济发展对煤炭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和《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5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含洗精煤)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煤炭经营是指通过铁路、公路经营出省销售煤炭,从事煤炭洗选加工及销售,省内工业与民用煤经销等活动。第四条:本省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设立从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煤炭经营项目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煤炭经营。第五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遵循节约土地、保护环境、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减少环节、规模经营、保障供给的原则。第二章审查机关第六条:山西省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委)为山西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批机关,负责全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和日常的监督管理,省经委能源处承办具体工作。省煤炭工业局负责全省申请通过铁路、公路销售煤炭企业经营资格的初审工作。第七条:各市经济委员会会同同级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申请通过铁路、公路销售煤炭企业经营资格的申报工作;负责辖区内申请煤炭洗选加工企业经营资格和经营当地工业与民用煤企业经营资格的初审工作;负责本辖区煤炭经营日常监管工作。第八条:本省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环保、税务、土地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本市煤炭经营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三章煤炭经营企业第九条:申请铁路运输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有重点煤矿、县以上各级煤运公司、煤炭进出口公司、乡镇煤运公司、省能源产业集团、山西黄河集团公司、有铁路专用线的地方煤矿和洗煤厂及省政府批准的上述系统外企业可申请办理铁路运输煤炭经营资格。(二)须符合全省铁路运输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要求; (三)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 (四)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煤炭经营场所; (五)具备从事铁路运输煤炭并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储存、装卸、加工等设施。煤炭生产和洗选加工企业要拥有铁路专用线,煤炭经销贸易企业要拥有不少于30个货位的铁路装车条件; (六)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测设施,有国家或省有关部门颁发的计量、质检操作上岗证书的工作人员; (七)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和合法的土地使用手续; (八)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第十条:申请公路运输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省公路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要求; (二)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三)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煤炭经营场所; (四)具备从事公路运输煤炭并与经营规模相适宜的储存、装卸、加工等设施。有相对固定的煤炭运输车队; (五)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测设施,有国家或省有关部门颁发的计量、质检操作上岗证书的工作人员; (六)经营场所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七)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第十一条:申请煤炭洗选加工销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省及当地设立煤炭洗选加工企业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要求; (二)2004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洗煤厂年入洗能力不低于60万吨;2005年元月1 日后新建洗煤厂按照晋政发[2005]6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生产技术装备及工艺路线符合产业政策要求; (四)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和取水手续; (五)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测设施,有国家或省有关部门颁发的计量、质检操作上岗证书的工作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第十二条:申请经营省内工业与民用煤的储售煤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省及当地设立储售煤场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规划要求; (二)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无煤县(区)和年公路供煤量在50万吨以上的重点电厂周边可设立储售煤场;重点产煤县区,国道省道2公里以内,名胜古迹、旅游景点和河道两旁1公里内不得设立储售煤场; (三)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四)有固定的煤炭经营场所及必要的设施,储煤场场地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 (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手续; (六)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测设施,及有国家或省有关部门颁发的计量、质检操作上岗证书的工作人员; (七)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第四章审批程序第十三条:企业申请煤炭经营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煤炭经营资格初审部门的初审报告; (二)企业申请煤炭经营资格报告、申请表; (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企业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