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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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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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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四川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煤炭经营的管理,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
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4)第 25 号令《煤炭经营军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四川省境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从事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各市、州经委(经贸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煤炭经营企业
第五条四川省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
格审查,并符合四川省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六条煤炭经营资格实行分级审查,分级管理制度。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的授权,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对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进行审批,
并颁发《煤炭经营资格证书》。
四川省境内煤炭经营企业,申请《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均实行分级审查制度。
在市、州、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煤炭经营企业,由市、州经委(经贸委)初
审,由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审批核准发证。
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煤炭经营企业,由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审批核准发证。
四川省境内煤炭经营企业按注册登记所在市、州实行分区经营管理的办法,需要跨地区
经营的企业,应取得经营所在市、州经委(经贸委)初审,由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审批核准
发证,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经营范围包括煤炭经营的营业执照。
第七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储煤场地;
(四)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五)符合四川省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报告、申请表;
(三)从事原煤及其洗选加工产品的批发企业注册资金在 100 万元以上;零售及民用型
煤加工经营企业 3 万元以上,并出具证明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六)从事原煤批发的企业,储煤场地须 500 平方米以上,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使
用权证)或租赁、经营场地的合同证明(包括场地面积、储煤能力和场地设施);从事煤
炭洗选加工企业,应出具洗选加工设备、加工场所证明;从事煤炭零售及民用型煤加工企
业、应出具储煤场地、型煤加工机设备证明;
(七)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储煤、洗选厂场地环保合格证明;
(八)质监部门出具的计量设施、煤炭质量检测设施合格证明;
(九)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计量、质监工作人员上岗证书。
第九条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炭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不实行煤
炭经营资格审查。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炭企业经营非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应当向煤炭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