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1
文档名称:

2021年广东省应急专题预案实施新版细则.doc

格式:doc   大小:21KB   页数:11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2021年广东省应急专题预案实施新版细则.doc

上传人:读书百遍 2020/12/12 文件大小:21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2021年广东省应急专题预案实施新版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XX年1月7日以粤安监〔20XX〕1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应急预案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措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管理措施》)相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公布、立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生产安全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应急预案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负责本行业、本事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依据行业特点制订本行业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立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各项方法实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编制
  第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管理措施》第五条基础要求;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可依据本部门监管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制订行业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性指导文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应急预案,结合本级、本部门职责和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针对可能发生事故,编制对应部门应急预案。同时,编制和预案相对应简明操作手册,明确职责任务及应急处理步骤、应急保障方法等内容。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应全方面分析、评定本企业危险源情况、危险性分析和可能发生事故特点,广泛听取一线操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应急管理教授意见,依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XX)及相关标准和要求编写。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三种以上(含三种)风险种类、可能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应该组织编制本单位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该包含本单位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关键内容。
  第八条 对于某一个类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该依据存在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事故类型,制订对应专题应急预案。
  专题应急预案应该包含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预防方法、应急处理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九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关键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制订关键工作岗位现场处理方案。
  现场处理方案应该包含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事故特征、应急处理程序、应急处理关键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该包含应抢救援机构和人员联络方法、应急物资贮备清单等附件信息。多种预案之间应相互衔接,并和预案所包含其它单位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一条 新组建生产经营单位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应编制相关应急预案,并根据相关要求进行评审(或论证)、立案、培训和演练等;已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本细则实施起3个月内编制现场处理方案,6个月内编制专题应急预案、9个月内编制综合应急预案,并根据相关程序完成评审(或论证)、立案等工作,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
第三章 应急预案评审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教授对本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需时,能够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相关方面意见。包含相关部门职能或需要相关部门配合,应该取得相关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其它生产经营单位(企业分类标准实施《相关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要求通知》(国经贸中小企业〔20XX〕143号)),应该自行组织教授或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对本单位编制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前款要求以外其它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对本单位编制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评审应邀请预案包含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相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教授参与。参与评审教授人数应依据企业规模而定。大型规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教授人数通常不少于7人;中型规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教授人数通常不少于5人;中型规模以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教授人数可酌情降低,但不得少于3人。应急预案论证相关专业教授人数不得少于3人。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教授应在教授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人员和所评审预案企业有利害关系,应该回避。
  第十五条 评审教授应含有对应专业知识和资历,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