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 167 号
《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要求》已经20XX年12月3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85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要求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危害,预防相关传染病发生和传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应该遵守本要求。
本要求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其它动物传输给人、危害人类健康鼠、蚊、蝇、蟑螂、蚤类等生物。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该依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订近期和远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计划,实施目标管理和部门分工负责制,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逐步达成国家要求控制标准。
第四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要求实施。
第五条 在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统一组织下,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指导和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文化、教育、新闻等部门应该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区灭鼠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该依法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该加强对本系统所属单位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督促和管理。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应该负责组织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该主动组织创建卫生村活动,开展以管垃圾、管粪便、改厕、改畜圈、改造环境为关键环境卫生治理,有计划地组织群众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使其逐步达成省要求要求。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对公共环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所需必需经费给予安排。
单位和居民住户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费用,由各自负担。
物业租赁和待建工地等其它场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费用,由其管理单位或使用单位负担。
第九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是全社会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全部有防范和杀灭病媒生物和控制其孳生场所义务,对违反本要求行为有权阻止和举报。
第十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应该采取改造环境、控制病媒生物孳生地、防范及杀灭等综合防治方法。
城镇计划、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和各类建筑工程设计和施工,应该同时计划建设防治病媒生物卫生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符合卫生要求垃圾搜集设施和公厕,建筑物管线、市政管井和下水道系统应该设有防范病媒生物侵害设施。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除应该实施国家和省相关环境卫生管理要求外,还应该做好以下防治工作:
(一)常常清疏下水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积水,控制蚊虫孳生;
(二)垃圾等易招引、孳生苍蝇物质应该有容器装载并加盖,日产日清;
(三)管好人和禽、畜粪便,粪池、粪缸应该严密封盖,住宅区栽种花木不得施用未经发酵有机肥;
(四)完善防蚊、防蝇、防鼠设施,堵鼠洞,填缝补隙以防蟑螂藏匿孳生;
(五)参与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组织病媒生物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