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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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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4/2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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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草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排污许可行为,做好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十届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粤府函[2001]286 号) 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排污单位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 (一)向大气排放 SO 2等主要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废水以及含重金属、低放射性物质、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 (三)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四)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和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第三条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固体废物,种植业、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污染源排放污染物以及个体工商户排放污染物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第四条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证的持有者,必须按照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第二章排污许可证实施机构第五条市级、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简称环保部门) 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行政区域范围内排污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及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省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的排污许可证由项目所在地市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并进行监督管理。第七条上级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下级环保部门在实施排污许可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三章排污者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基本条件第八条新建项目的排污者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保部门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 (二)污染防治设施或措施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 (三)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指标; (四)有维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和技术能力; 设施委托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五)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六)按规定建立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和设施、装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新建项目试生产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主要环保设施和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和落实,并经环保部门现场检查同意。第九条现有排污者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生产经营的合法资质; (二)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产业政策要求; (三)有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和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设施委托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四)排放污染物应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有总量控制要求的,还应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设置规范排污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施工单位取得噪声排放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建筑施工的合法资质; (二)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三)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四)具备噪声污染防治能力,落实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章排污许可证实施程序第十一条新建项目排污者应在收到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文件或同意试生产决定后 15日内向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现有排污者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八章相关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建筑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 15 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第十二条新建项目排污者申请排污许可证,应当向其所在地县级或市级环保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二)《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与变更申报表》; (三)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材料; (五)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需要进行试生产的新建项目排污者,在使生产期间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可不提供前款第(四)项材料,但需提供环境保护设施与措施竣工检查合格材料与试生产期间环保工作方案。第十三条现有排污者申请排污许可证,应当向其所在地县级或市级环保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二)《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与变更申报表》; (三)环保审批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材料; (四)环境监察机构出具的排污者具有污染防治能力的证明材料; (五)法定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近半年的污染物排放达标状况证明材料; (六)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第十四条建筑施工单位申请噪声排放许可证,应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或市级环保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二)《全国排放污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