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复旦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研究
姓名:何萍珠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法律
指导教师:徐新林
20071009
作者签名:延墨斯畉。.护论文独创性声明论文使用授权声明作者签名:§塑睦本人完全≯、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允许谗变被查阅和借阅;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本论文是我个入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论文中除了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她方外,苓包含其他人或其它机构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其他同志对本研究的启发和所做的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声明并表示了谢意。容,』、缩窜囊蔷奉它复制手段保存论文。保密的论文在解密后遵守此导师签名:《日期规定。.●,
中文摘要全文分为前言、。第一章,驰名商标认定概述。这一章简要的介绍了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的概念;分析了驰名商标认定方式,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的利弊,及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实行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并存的双轨制模式的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第二章,介绍了国际条约中关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的相关规定及其对世界各国在制定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方面的影响。目前,国际条约中有关驰名商标的规定主要有:屠韫肌贰ⅰ朊骋子泄氐闹J恫ㄐ椤泛汀豆赜诔勖瘫保护规定的联合建议》。从《巴黎公约》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再到《关于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联合建议》,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范围呈不断扩大的趋势,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机制也己发生了重大变迁。《关于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联合建议》具体规定了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条件和保护的措施,虽是一个立法建议,缺乏强制力,但其所具有的指导和参考价值是无可比拟的。第三章,以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目前最先进的美国、最早开展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法国以及发达国家联合体欧共体为例,分析研究了美国、法国和欧共体这三个国家和地区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这三个国家和地区由于法律文化不同,知识产权发展程度的不同,因而它们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也不相同。通过对这三个国家和地区的研究,我们可以看出:它们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都采取了“”的原则;在认定标准方面,采取了较为严格的认定标准,强调驰名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使用时间和地域范围;在法院管辖权方面,这三个国家和地区分别采取了不同的方法,美国采取了地区和地方法院有初审管辖权。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和美国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有上诉管辖权。欧共体则是在成员国内指定若干的欧共体法院。这三个国家和地区在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时,在法律许可的限度内,均会尽可能考虑本国、本地区的经济利益。第四章结合以上分析,对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进行分析,指出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不足之外,并对该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不成熟的建议以求能起“抛砖引玉”之效。结论部分进行总结。【关键字】驰名商标司法认定认定标准中图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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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与研究,例如,如何准确把握驰名商标认定标准问题、如何防止驰名商标认定异化等等问题。笔者在此基础上,系统化地整理和分析了相关国际公约、部分国家和地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情况,对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进行分析,指出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不足之外,并对该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以求能起“抛砖引玉”之效。
,舱或第一章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概述一、驰名商标认定概念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英文名称为—⋯,亦即为人熟知的商标;美国学者称为之为“著名商标”;日本学者称之为“周知标章”川;法国学者称之为“著名标章”瑀“驰名商标”从字面上理解,是具有很高知名度的商标,但这只是字面上的理解,人们却很难看到关于“驰名商标”的标准定义。在国际层面上,非但最早规定驰名商标的《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没有给出驰名商标的定义,就是代表着驰名商标制度最新发展成果建议ü示直嗄獾慕馐托运得也根本未提及“驰名商标”的定义;在国家层面上,我们也很少见到在商标立法中对驰名商标进行定义的。不论在国际条约还是国内立法中,人们更常见到的则是“主管机关”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考虑的各种因素。嘲在我国,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未对驰名商标进行定义,但该法第十四条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年鹿夜ど绦姓芾碜芫址⒉嫉摹冻勖瘫耆隙ê捅护规定》第二条将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