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5
文档名称:

贵州省计划生育试行条例.doc

格式:doc   页数:5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贵州省计划生育试行条例.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4/27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贵州省计划生育试行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贵州省计划生育试行条例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19870716( 颁布时间) 19880101( 实施时间) 19980724( 失效时间) 贵州省计划生育试行条例( 198 7年7月16 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第三章节育技术措施第四章奖励第五章处罚第六章管理与分工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是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第三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宣传教育, 技术、保健服务和必要的经济、行政措施,促使公民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根据国家下达的控制人口增长指标,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规划, 并组织实施。第二章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第五条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按《婚姻法》规定的婚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 妇女晚婚后或年满二十四周岁后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第六条提倡和推行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严禁计划外生育。第七条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 (1)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3)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4 ) 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回大陆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或归国华侨的; (5 ) 夫妻结婚五年以上, 因患不孕症, 已收养一个孩子, 经治愈要求生育的; (6 ) 一方或双方是再婚的夫妻, 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 另一方未生育过孩子的。第八条夫妻双方是农民, 符合第七条各款规定之一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 (1)男到独生女无儿户家结婚落户成为女方家庭成员的; (2)夫妻一方是少数民族的; (3)省人民政府另作规定的。第九条夫妻双方都是少数民族的农民, 两个孩子中有一个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允许再生育一个孩子。第十条符合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夫妻, 经本人申请, 县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生育间隔四年以上,方可安排生育。第十一条严禁患有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的夫妻生育。第三章节育技术措施第十二条坚持避孕为主,推行综合节育措施。第十三条有生育能力的夫妻, 已生育一个孩子的, 应落实避孕措施; 已生育两个孩子的,除第九条规定的外,夫妻一方要采取绝育措施; 计划外怀孕的,必须尽早落实补救措施。第十四条国家对避孕节育的夫妻和终止娠妊的妇女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和施行节育手术,并按有关规定,给受术者适当照顾。第十五条经县以上节育技术指导组鉴定为节育手术并发症的, 给予免费治疗。第十三条规定的节育手术和本条前款规定的节育手术并发症治疗的费用, 受术者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的, 在本单位医疗费中开支;受术者是城镇居民、农民的,在计划生育经费中开支。第十六条节育手术应由医疗单位或计划生育技术部门施行。节育技术人员要严格执行《节育手术常规》,确保受术者的安全。第四章奖励第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晚婚和晚育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 给予延长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