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钢筋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出卖人:
买受人:
第一条
标的物
本合同的标的物为
详见附表一,本合同只对本次后附的《标的物明细表》有效。 种类物。
第二条 《标的物明细表》中的数量及金额为暂定数量及金额,不作为结算和付 款的依据。本合同结算和付款的依据必须为进到施工现场的、符合买受人相关要求并 经买受人施工现场验收人员(必要时邀请监理)共同签认的、经复试后的合格产品。 不管何种原因,买受人对没有进到施工现场的标的物不承担结算、付款、违约、赔偿 等责任。
第三条 质量要求:出卖人所供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且为合格产品。
第四条出卖人对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应保证没有侵犯第三人的所有权、使用权、 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其它合法权利,如因第三人根据法律规定向买受人主张任 何权利和要求或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对买受人进行行政处罚,由出卖人承担行政机关的 罚款和民事赔偿责任,并向买受人支付合同款 30%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买受
人实际损失的,出卖人应赔偿买受人实际损失。
第五条 出卖人提供的随附资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供应资质证书(复印件) 出厂日期、材质单。材质单必须与铁牌注明的炉批号对应。如果是代理商应提供授权 证明,一式四份盖公章。提供的所有资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
第六条 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出卖人供应到现场的产品必须与买受人 选定的样品一致,否则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七条 买受人在收到产品后,如对产品有异议,应在 7日内向出卖人书面提出 处理意见,出卖人应在1日内予以答复;如出卖人在1日内没有答复,视为自动认可 买受人的处理意见。
第八条 配送方式和费用负担:汽车运输。出卖人承担运输、吊车、装卸费用。
后附的《标的物明细表》中的综合单价由1、3部分组成:1、钢筋单价:买受人 材料人员通知进货之日,经双方确认的《 兰格网 》当日网上价格;2、垫资费用: 垫资30天加上买受人付款审批延展期10-20天,垫资费用为_!—元/吨。3、运杂费: 出卖人负责货物出库、上下车装卸、吊装,上述货物上下车装卸吊装费和运输费用等 运杂费按0元/吨计取。出卖人负责并承担物品在运输及装卸过程中因安全事故导致 的一系列责任。
后附的《标的物明细表》中的综合单价、金额已包含上述费用。 《标的物明细表》
中的综合单价及金额均为含***价(要求厂家为一般纳税人,所开具的发票是税率为 17%勺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卖人提供正式发票。出卖人按照买受人的要求进行配送, 分别码放到施工现场指定的位置。
施工
第九条产品交货期限:根据买受人计划单要求时间送往买受人指定的 现场。
第十条 验收方法、地点:现场验收。盘条、盘螺采取过磅(买受人提供电子磅), 直螺纹、I级直条采取检尺验货,同时过磅复核,但最终以检尺进行结算。出卖人必 须提供该批盘条的磅单,否则买受人可以拒收。结算以现场双方签字认可的实收数量 为准进行结算。正差、负差:如盘条、盘螺过磅出现正差(买受人复检过磅的重量以 3%。为基数,大于出卖人出库磅单重量),以出卖人出库磅单数量为准。如盘条、盘螺 过磅出现负差(即买受人复检过磅的重量以 3%。为基数,小于出卖人出库磅单数量), 以买受人复检过磅的重量为准。买受人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