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2
文档名称:

2021年串通综合投标罪立案基础标准和构成.doc

格式:doc   大小:31KB   页数:12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2021年串通综合投标罪立案基础标准和构成.doc

上传人:读书之乐 2020/12/14 文件大小:31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2021年串通综合投标罪立案基础标准和构成.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串通投标罪立案标准和组成
一、本罪立案标准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相关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要求》相关要求,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投标人和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追诉: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国家、集体、公民正当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
2.对其它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参与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
3.虽未达成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串通投标。
本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设罪名。
刑法第223条要求,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它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投标人和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正当利益,依据前款要求处罚。
立案标准第1项要求,“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国家、集体、公民正当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应该立案追究。
这里“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行为人串通投标行为给招标人、其它投标人或国家、集体、公民所造成财产损毁、降低实际价值,不包含间接经济损失。
立案标准第2项要求,“对其它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参与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应该立案追究。
所谓威胁,是指行为人对投标招标活动其它参与人,采取精神强制方法使其产生恐惧,而被迫接收行为人提出招投标条件行为。
所谓欺骗,是指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方法,使其它招标人、投标人“自愿地”接收行为人提出招投标条件行为。这种“自愿”,实际上是受行为人欺骗而受骗所致,并非真正自愿接收。
立案标准第3项要求,“虽未达成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串通投标”,应该立案追究。
二、本罪组成
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它投标人利益,或投标人和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正当利益,情节严重行为。
本罪关键特征:
1.本罪侵犯客体是市场竞争秩序和招标人和其它投标人、国家、集体、公民权益。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串通投标行为,即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她投标人利益,或投标人和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正当权益,情节严行为。
具体表现为: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它投标人利益为。具体包含两种情况:其一,投标人为了谋取高额利润,相互***提升标价,迫使招标人不得不在过高标价中选择。其二,投标者为了限制相互之间竞争,损害招标人利益.相互串通,有意压低标价,或协议在类似项目中轮番中标,使招标者无法择优选择。同时使部分竞争对手正常标价显得过高,使其不能入围,阻止其进入本应进入经营领域。
(2)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正当权益行为。
依据刑法要求,串通投标行为还必需达成“情节严重”才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关键是指:因为串通报价,而使招标人无法达成最好竞标结果,或其它投标人无法在公平竞争条件下参与竞争投标而受到损害;造成招标投标工作严重混乱;使招标人蒙受重大损失等情形。
3.本罪主体是通常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组成本罪主体。
4.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有意组成,即明知自己串通投标行为会造成损害招标人、其它投标人或国家、集体、公民正当权益,而仍然期望并追求这种结果发生从而实施犯罪行为。过失不组成本罪。
三、本罪认定
1.注意区分罪和非罪界限。投标人相互串通报标价,或投标人和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或其它投标人利益,或损害国家、集体、公民正当利益,情节严重。才组成本罪。假如行为人有意实施了上述损害行为,但情节并不严重或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利益,不应认定为犯罪。
2.本罪是必需共同犯罪,即只有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或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投标,共同实施犯罪才能完成。至于投标人、招标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和应负刑事责任,应该依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五)本罪量刑
依据刑法第223条要求,犯串通投标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依据刑法第231条要求,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据上述要求处罚。
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形式、原因、危害及对策
《中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第三条要求: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必需进行招标,这一要求原来能够保障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活动公平竞争,使工程建设发包活动中商业***从根本上得到遏制。然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目前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行为泛滥,使招投标法良好愿望根本落空。对此,笔者结合实际分析以下。
一、形式
除《招投标法》第十二条要求“招标人含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能够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外,目前工程建设招标机制关键模式是业主委托控制,中介机构代理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