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3
文档名称:

青岛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doc

格式:doc   大小:55KB   页数:13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青岛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小雄 2020/12/14 文件大小:55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青岛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青岛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
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 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青岛市委办公 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会计集 中核算的通知》及青岛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市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参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央 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 28号) 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包括:
(一) 财政预算内资金;
(-) 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 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 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市财政局在人民银 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以下简称国库单一账户);市财政 局开设的零余额账户(以下简称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市财政局为预算单 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以下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市财政 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经 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开设的特殊专户(以 下简称特设专户)。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 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屮的任何一类银行账户。中国 人民银行青岛市屮心支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 的管理监督。
第六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 式。试点单位的财政性资金不再以实拨资金方式拨付到预算单位。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市财政局向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和代理银行 (系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屮,由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屮心支 行共同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下同)签发支 付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令通过国库单…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 人(即商品或劳务供应商,下同)。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市财政局的授权,在市财政局批准的 用款额度内,自行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七条 部门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 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的监督。
第八条 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 算单位。向财政部门汇总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并提出财政直接支付屮请的预 算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向一级预算单位汇总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并提出财 政直接支付申请且有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特殊情况可 再分为三级、四级预算单位,下同);只有本单位开支,无下属单位的预算 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基层预算单位一般为独立核算的单位。一级、二 级预算单位的本级开支,视为基层预算单位管理。
第九条 预算单位应当按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按照市财政局批 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财政预 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的原则。
第二章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基层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 和要求向…级预算单位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的申请,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 总后,填制《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汇总申请表》(附件一),报市财 政局国库处审批。对一级预算单位屮请设立的零余额账户,由一级预算单 位填制《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汇总申请表》,报市财政局国库处审批。
对市财政局国库处审批的《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汇总申请表》,预算 单位需报送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备案。
市财政局国库处审核批准预算单位的账户申请后,及吋通知预算单位 和代理银行办理相关的手续。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只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第十一条 试点单位原基本存款账户必须办理清户手续,原帐户的结 余资金转入经市财政局批准,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过渡账户。
第十二条对于市财政局国库处批复预算单位设立的银行账户,屮国 人民银行青岛市屮心支行根据《青岛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 法》的规定,做好相关审批工作。
第十三条 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开设特设专户的预算单位,需向市财 政局国库处提出书面屮请,经市财政局国库处审核并报市政府或经市政府 授权市财政局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特设专户。
第十四条预算单位变史、撤销零余额账户,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本 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代理银行按照市财政局国库处批准的预算单位开设银行账 户的通知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