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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城市排水重点工程综合规划综合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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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城市排水重点工程综合规划综合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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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城市排水重点工程综合规划综合规范.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城市排水工程计划规范(GB 50318-20XX)

1 总 则
为在城市排水工程计划中落实实施国家相关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提升城市排水工程
计划编制质量,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适适用于城市总体计划排水工程计划。
城市排水工程计划期限应和城市总体计划期限一致。在城市排水工程计划中应重视近期
建设计划,且应考虑城市远景发展需要。
城市排水工程计划关键内容应包含:划定城市排水范围、估计城市排水量、确定排水
体制、进行排水系统布局;标正确定处理后污水污泥出路和处理程度;确定排水枢纽工程位
置、建设规模和用地。
城市排水工程计划应落实“全方面计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保护环境、造福人民

方针。
城市排水工程设施用地应按计划期规模控制,节省用地,保护耕地。
城市排水工程计划应和给水工程、环境保护、道路交通、竖向、水系、防洪和其它专
业计划相协调。
城市排水工程计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
2 排水范围和排水体制
排水范围
城市排水工程计划范围应和城市总体计划范围一致。
当城市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设在城市计划区范围以外时,应将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
出口及其连接排水管渠纳入城市排水工程计划范围。包含邻近城市时,应进行协调,统一规
划。
在城市计划区范围以外城镇,其污水需要接入计划城市污水系统时,应进行统一规
划。
排水体制
城市排水体制应分为分流制和合流制两种基础类型。
城市排水体制应依据城市总体计划、环境保护要求,当地自然条件(地理位置、地形及
气候)和废水受纳体条件,结合城市污水水质、水量及城市原有排水设施情况,经综合分析
比较确定。同一个城市不一样地域可采取不一样排水体制。
新建城市、扩建新区、新开发区或旧城改造地域排水系统应采取分流制。在有条件
城市可采取截流早期雨水分流制排水系统。
合流制排水体制应适适用于条件特殊城市,且应采取截流式合流制。
3 排水量和规模
城市污水量
城市污水量应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水用户和自备水源供水用户排出城市综合
生活污水量和工业废水量组成。
城市污水量宜依据城市综适用水量(平均日)乘以城市污水排放系数确定。
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宜依据城市综合生活用水量(平均日)乘以城市综合生活污水排放
系数确定。
城市工业废水量宜依据城市工业用水量(平均日)乘以城市工业废水排放系数,或由城
市污水量减去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确定。
污水排放系数应是在一定计量时间(年)内污水排放量和用水量(平均日)比值。
按城市污水性质不一样可分为:城市污水排放系数、城市综合生活污水排放系数和城市工业废
水排放系数。
当计划城市供水量、排水量统计分析资料缺乏时,城市分类污水排放系数可依据城市居
住、公共设施和分类工业用地布局,结合以下原因, 要求确定。
城市分类污水排放系数
城市污水分类 污水排放系数
城市污水 -
城市综合生活污水 -
城市工业废水 -
注:工业废水排放系数不含石油、天然气开采业和煤炭和其它矿采选业和电力蒸汽热水产
供业废水排放系数,其数据应按厂、矿区气候、水文地质条件和废水利用、排放方法
确定。
1 城市污水排放系数应依据城市综合生活用水量和工业用水量之和占城市供水总量百分比
确定。
2 城市综合生活污水排放系数应依据城市计划居住水平、给水排水设施完善程度和城市
排水设施计划普及率,结合第三产业产值在中国生产总值中比重确定。
3 城市工业废水排放系数应依据城市工业结构和生产设备、工艺优异程度及城市排水设
施普及率确定。
在城市总体计划阶段城市不一样性质用地污水量可根据《城市给水工程计划规范》(GB
50282)中不一样性质用地用水量乘以对应分类污水排放系数确定。
当城市污水由市政污水系统或独立污水系统分别排放时,其污水系统污水量应分别按
其污水系统服务面积内不一样性质用地用水量乘以对应分类污水排放系数后相加确定。
在地下水位较高地域,计算污水量时宜合适考虑地下水渗透量。
城市污水量总改变系数,应按下列标正确定:
1 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总改变系数,应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