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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问题法律求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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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问题法律求助.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20/12/14 文件大小:6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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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问题法律求助.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贵州省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问题法律求助
  网友提问:
  我是非农业(他妈的大专)户口,老婆是农业户口,有一个女孩,请问还可以生第二胎吗?
  中顾法律网律师回答:
  不可以。只要夫妻双方有一方不是农村户口,或者不是独生子女就不可以生育二胎
  相关法律常识:
  计划生育执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 《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对生育子女实行《生育服务证》管理制度。育龄夫妻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生育服务证》。
  第三条
  各级计划生育主管机关负责《生育服务证》的管理工作。卫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保障等行政机关配合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做好《生育服务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育龄夫妻达到晚育年龄的,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最佳孕期,但应当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办理《生育服务证》。育龄夫妻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情况的,应当在怀孕前申请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第五条
  育龄夫妻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生育服务证》:
  (一) 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到女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由双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审核批准并对《生育服务证》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公章后,交由当事人保存。
  (二) 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按前项规定填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审核后报区(县)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或市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审批,发给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同时收回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第六条
  对夫妻达到晚育年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办理《生育服务证》;对未达到晚育年龄的,应当动员其推迟生育时间。对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有关证明完备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给予答复;特殊情况应当在两个月内予以答复。对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但不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情况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动员其推迟生育时间。
  第七条
  已婚育龄妇女在怀孕三个月内,应当持《生育服务证》接受围产期医疗保健服务。
  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建立与围产期医疗保健部门联系的制度,掌握育龄妇女办理围产期医疗保健及新生儿出生情况。
  第八条
  在婚姻状况无变化的情况下,《生育服务证》在本市范围内长期有效。育龄妇女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