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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规定.doc.doc

上传人:jiaxidong_01 2016/4/2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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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规定.doc.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芜湖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 以下简称:“工程质量”) 投诉管理,规范我市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投诉者和有关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在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因工程质量缺陷而产生的投诉处理活动。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以下简称:“投诉人”) 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来访、网络、传媒等形式, 向政府相关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处理机构”)反映工程质量缺陷的活动。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该工程应适用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施工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建设合同约定或者在工程验收通过后出现的非因不当作用与不可抗力造成的开裂、渗漏等影响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第五条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工程质量投诉的监督管理工作。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和管理 2 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可委托处理机构具体负责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第二章投诉第六条住宅工程保修期限按照《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的保修期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建设单位对购房者的保修期自建设单位将竣工验收合格的住宅交付用户之日起计算。第七条投诉人在房屋保修期内发现存在工程质量缺陷时, 可与工程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施工单位先行联系,协商处理。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履行保修责任的,投诉人可向房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处理机构投诉。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属于工程质量投诉受理范围: (一)超过保修期限或不属于保修范围的; (二)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其他途径解决的; (三)不具实名或匿名投诉的; (四)涉及经济、合同纠纷或提出退房、换房要求的; (五)因用户擅自改变自身房屋结构、使用功能以及装饰装修不当造成的; (六)处理机构已经受理但尚未超过处理期限重复投诉的; (七)处理机构已经就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并出具了书面答复 3 意见的; (八)在保修期内由于不可抗力引起质量缺陷的; (九)与工程质量无关的投诉,以及其他不属于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范围的; 不属于质量投诉受理范围的,处理机构应明确告知投诉人。第九条投诉人采取来访形式提出投诉的,应当到处理机构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出示身份证明,进行投诉登记。登记内容主要包括: (一)投诉人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及与房屋产权人关系; (二)工程地址、名称、住宅交付时间、建设单位名称; (三)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四)工程质量缺陷描述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请求处理的具体要求; (六)与建设单位先行联系的情况说明;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据或资料; 由委托代理人投诉的,代理人应当向处理机构出具授权委托书以及相关身份证明。投诉人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网络、传媒等形式进行投诉的,应当随后填写《工程质量投诉(举报)登记表》。第三章投诉处理及程序第十条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及时高效、公正合理、疏导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