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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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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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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青.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印发《青海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青
海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青发改收费[2007J 1058号
各州、地、市发展改革委、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 6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 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青海省律师服务收费管 理实施办法》及《青海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青海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 合法权益,促进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司 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 2006 ] 6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律师服务收费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 施办法。
第二条 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律师法》
在青海省司法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 费行为,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律师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协商一 致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 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第五条律 师事务所依法提供的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 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 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 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 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 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其他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六条实 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 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 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 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四) 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和律师的社会信誉、业务能力;
(五) 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六) 办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第七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 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 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件委托法 律事务为基本单位,按规定的数额或在规定的范围、幅度、限额内具 体商定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
第八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事前被告知政 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 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 婚姻、继承案件;
(二)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 伤赔偿的;
(四)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九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 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条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 代理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