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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防爆设计综合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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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防爆设计综合规范.doc

上传人:业精于勤 2020/12/15 文件大小:18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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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92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使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落实预防为主方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因地制宜地采取防范方法,做到技术优异,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适用于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电力设计。
本规范不适适用于下列环境:
一、矿井井下;
二、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和起爆药等环境;
三、利用电能进行生产并和生产工艺过程直接关联电解、电镀等电气装置区域;
四、蓄电池室;
五、使用强氧化剂和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物质环境;
六、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油井平台。
第1.0.3条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二章 爆炸性气体环境
第一节 通常要求
第2.1.1条 对于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之一时,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电力设计:
一、在大气条件下、易燃气体、易燃液体蒸气或薄雾等易燃物质和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二、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可燃液体蒸气或薄雾和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三、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情况下,可燃液体有可能泄漏时,其蒸气和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第2.1.2条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产生爆炸必需同时存在下列条件:
一、存在易燃气体、易燃液体蒸气或薄雾,其浓度在爆炸极限以内;
二、存在足以点燃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火花、电弧或高温。
第2.1.3条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应采取下列预防爆炸方法:
一、首先应使产生爆炸条件同时出现可能性减到最小程度。
二、工艺设计中应采取消除或降低易燃物质产生及积聚方法:
1.工艺步骤中宜采取较低压力和温度,将易燃物质限制在密闭容器内;
2.工艺部署应限制和缩小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并宜将不相同级爆炸危险区,或爆炸危险区和非爆炸危险区分隔在各自厂房或界区内;
3.在设备内可采取以氮气或其它惰性气体覆盖方法;
4.宜采取安全联锁或事故时加入聚合反应阻聚剂等化学药品方法。
三、预防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形成,或缩短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滞留时间,宜采取下列方法:
1.工艺装置宜采取露天或开敞式部署;
2.设置机械通风装置;
3.在爆炸危险环境内设置正压室;
4.对区域内易形成和积聚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地点设置自动测量仪器装置,当气体或蒸气浓度靠近爆炸下限值50%时,应能可靠地发出信号或切断电源。
四、在区域内应采取消除或控制电气设备线路产生火花、电弧或高温方法。
第二节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第2.2.1条 爆炸性气体环境应依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频繁程度和连续时间,按下列要求进行分区:
一、0区:连续出现或长久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
二、l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
三、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
注:正常运行是指正常开车、运转、停车,易燃物质产品装卸,密闭容器盖开闭,安全阀、排放阀和全部工厂设备全部在其设计参数范围内工作状态。
第2.2.2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条时,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
一、没有释放源并不可能有易燃物质侵入区域;
二、易燃物质可能出现最高浓度不超出爆炸下限值10%;
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设备周围,或炽热部件表面温度超出区域内易燃物质引燃温度设备周围;
四、在生产装置区外,露天或开敞设置输送易燃物质架空管道地带,但其阀门处按具体情况定。
第2.2.3条 释放源应按易燃物质释放频繁程度和连续时间长短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连续级释放源:估计长久释放或短时频繁释放释放源。类似下列情况,可划为连续级释放源:
1.没有用惰性气体覆盖固定顶盖贮罐中易燃液体表面;
2.油、水分离器等直接和空间接触易燃液体表面;
3.常常或长久向空间释放易燃气体或易燃液体蒸气自由排气孔和其它孔口。
二、第一级释放源:估计正常运行时周期或偶然释放释放源。类似下列情况,可划为第一级释放源:
1.在正常运行时会释放易燃物质泵、压缩机和阀门等密封处;
2.在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安装在贮有易燃液体容器上排水系统;
3.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取样点。
三、第二级释放源:估计在正常运行下不会释放,即使释放也仅是偶然短时释放释放源。类似下列情况,可划为第二级释放源:
1.正常运行时不能出现释放易燃物质泵、压缩机和阀门密封处;
2.正常运行时不能释放易燃物质法兰、连接件和管道接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