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09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05年10月13日证监基金字[2005]171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5年11月17日正式生效。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等四只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1号),本基金2009年1月12日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遵循积极主动的投资理念,以盈利增长稳定的高股息和连续分红股票类资产为主要投资工具,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中等风险的基金产品。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09年5月17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09年3月31日,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08年12月31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1
三、基金管理人 5
四、基金托管人 12
五、相关服务机构 16
六、基金的募集 2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23
九、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等业务 29
十、基金的投资 30
十一、基金业绩 38
十二、基金财产 39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39
十四、基金收益和分配 44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45
十六、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47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47
十八、风险揭示 50
十九、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52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54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67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72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73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地点和查询办法 74
二十五、备查文件 74
一、绪言
《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关于核准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等四只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批复》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