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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深南大道4019号航天大厦24层邮政编码:518048
24/F.,AEROSPACESKYSCRAPER, 4019 SHENNAN ROAD,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86 755)88265288 传真(Fax.):(86 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 网址(Website):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4]第 0003 号

致: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星河生物”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星河生物 2014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星河生物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
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
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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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和审阅了星河生物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
料,并得到了星河生物的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
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仅对星河生物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
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星河生物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
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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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13 年 12 月 26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以现场结合通讯
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股东大会的议案》,会议决议于 2014 年 1
月 10 日在公司召开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2013 年 12 月 26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巨潮
资讯网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于 2014 年 1 月 10 日上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