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4
文档名称:

日本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中.doc

格式:doc   大小:30KB   页数:4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日本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中.doc

上传人:gumumeiying 2020/12/16 文件大小:3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日本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中.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日本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合法资格的物业管理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合法经营并根据现行的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和地方省市的实施办法而制订有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管理企业,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本保险期限内,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区域范围内的物业,因被保险人管理上的疏忽或过失而发生意外事故, 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盗窃、抢劫;
 (三)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
(四)核反应、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五)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
  (六)地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海啸等自然灾害,但因被保险人管理、维护不善,造成灾害来临时本不应发生的损失除外;
  (七)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八)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
(九) 停放或行使在被保险人管理物业范围内机动车辆所发生的所有意外事故;
(十) 未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但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备所发生意外事故。
  第五条 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非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且保险人未书面认可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及雇员,为其服务的任何人的人身伤亡,以及上述人员所有的,或虽非其所有但由其保管或控制的非物业的财产损失;
(三)罚款、违约金、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四)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五)因保险责任事故引起的停产、减产、停电等间接损失;
  (六)精神损害。
(七)被保险人与他人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所约定的责任,但依照法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不在此列。
  第六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应提供被保险人受托管理物业的清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