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浅谈离婚案件调解的方法和技巧
在民事纠纷案件中,离婚案件占了相当大的百分比。该类案件是一个发生概率高、存在面广、恶性转化快、连带问题多的特殊民事纠纷,不仅包括婚姻关系、儿女、财产、和债权债务问题,而且包括的法律关系较多,不但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甚至会包括、惊动当事人的亲友和社会相关人员和部门。离婚案件的妥善处理是否,不仅关系到法院的办案质量,也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生活和命运,更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发展。所以,离婚案件的审理,一直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关键,是社会各界、各群众机关关心和注意的热点。本文拟就离婚案件的调解方法和技巧做粗浅的探讨。
一、离婚案件审理中调解方法的主要意义
《中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要求: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该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离婚案件所审理的结果,首先,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权益;其实,包括双方儿女的正当权益的保护和儿女的健康成长问题;第三,直接影响双方父母、亲人的生活。如父母赡养侍候等问题;第四,还有可能包括双方的单位和好友,如离婚后碰到生活上的问题,和和好友的债权债务问题等。审理离婚案件中,调解方法的适当于否,时机把握的是否到火候,对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对社会意义非同通常。
第一,合适的调解方法能够消除夫妻双方的矛盾,促进相互的沟通,使双方重归于好,破镜重圆。有时离婚的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时,只是因一些事对对方心生怨恨,咽不下一口气,非要闹个鱼死网破,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作为中间人从中调和,若调解方法把握合适,则很有可能使双方和好,经过调解,使双方当事人思想沟通,达成缓解、消除矛盾、相互谅解的目标,促进婚姻关系向和美方向发展。
第二,有利于避免矛盾激化,顺利达成离婚协议。调解不但是和好案件所需要的,而且是离婚的案件所必需的手段。因为双方当事人离婚远不止包括双方的婚姻关系,更包括到儿女、财产和债权债务问题。正确、妥恰利用调解技法,能够更加好地引导双方当事人冷静地面对这些问题,提出妥善处理措施,达成离婚协议,预防双方当事人矛盾激化,而使双方失去协商的基础。因为离婚案件一旦双方当事人不能诚意地进行协商,法院要利用判决来完全客观、公正地处理离婚案件是十分困难的。不论是儿女问题、财产问题或债权债务问题,一旦双方当事人产生争议,全部不愿如实客观地陈说事实、提供证据,势必造成法院认证、判决的困难。而且法院要为此浪费更多的诉讼资源,也不利于案件顺利处理。所以,妥恰利用调解手段,能避免激发矛盾,有利于案件的顺利、妥善处理,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第三.能把儿女因离婚而造成的身心创伤降到最低。父母的离婚,无疑会给儿女造成生活上的不便和精神上的痛苦。这种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打击,对儿女身心的健康成长影响是巨大的。尤其是对儿女应尽的义务必将因矛盾的存在而大打折扣,如不支付抚养费。有的案件经判决后获抚养权一方甚至会要求儿女和另一方断绝父子关系,并拒绝对方探望,这些原因必将严重损害儿女的身心健康。
第四,能最大程度的达成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离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关系和其它案件不一样,双方并非“仇家”,而仅是因为感情破裂才造成离婚。因为调解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详细表现,一旦达成协议,双方当事人通常全部会自动推行,并确保相安无事。有利于案件的实施。而判决离婚的案件,不论是财产、债权、债务或是对儿女负担抚养义务,因为非其自愿,而且如前所述,判决不可能绝对客观公正,那么,义务当事人就可能不推行或不主动推行判决内容,从而引发实施程序。这种实施程序的开启,社会效果显然是不理想的。离婚案件中调解比判决通常更能达成二者的友好统一,有利于社会和家庭的稳定。
二、离婚案件调解的基础标准
《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要求,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该依据自愿和正当的标准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该立即判决。调解工作是一项细致而又耐心的工作,所以,在调解活动中必需好以下多个基础标准:
客观公正标准。就是要实事求是的查明原因,公平合理的处理问题。调解方法和其它处理问题的方法最大的区分在于调解不含有强制性,所以,离开了客观公正调解活动是无法进行的。
平等标准。就是要一视同仁的对待每一位当事人。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年纪、性别、职业身份、贫富等等差异,这些差异只能作为调解技巧加以选取,而不能作为评断是非曲直的依据加以引用。离开了平等就会有失公正。
尊重当事人意愿标准。就是对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充足给予考虑。意愿是双方而不是单方。单方的意愿只有取得相对方同意后才能视为双方意愿。调解的最好效果就是“化干戈为玉帛”,和好如初。自愿、正当标准应是离婚案件调解的基础标准,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标准则不应成为离婚案件调解的基础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