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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州市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2007 年 03月 29日 15时 24分 520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食品医药“医疗保险”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 2006 〕 39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办理。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广州市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 满足不同层次人群的医疗需求,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1998 〕 44 号)和《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2001 〕第 17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保险(以下统称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人员(不含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下同)。第三条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用人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或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以以自愿为原则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第四条用人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 以下统称参保单位) 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应当以全体在职人员为整体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参保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月足额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以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每人每月缴纳 % 。参保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办理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停保和人员变更手续。第五条参保单位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由单位负担, 也可以经参保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约定单位和个人共同分担比例;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统一缴交,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参保单位代收代缴。灵活就业人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由个人缴交。第六条足额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 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待遇的基础上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在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按以下规定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一)参保人员从缴费的次月开始因病住院或进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中( 不含“三个目录“规定应由个人先自付部分费用), 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所对应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累计 2000 元以上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金支付 70% 。(二)参保人员停止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的,从次月起停止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补缴欠费后,补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可同时补付相应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第七条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 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退休人员( 不含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 可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费用从本市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中列支。按月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的退休人员,因欠费停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停止补充医疗保险待遇;补缴欠费后,补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可同时补付相应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第八条补充医疗保险金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 应当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及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规定。第九条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结算、支付办法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