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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作者简介:罗刚,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中图分类号: D9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592 ( 2014 ) 07-293-02 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 宽严相济是在严格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础上, 运用正确的法治思维,在处理犯罪行为时将严惩不贷和宽大处理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传承和发展,是一种理性的选择。它指明了刑事法的改革方向, 在运用过程中, 要严格贯彻实施和协调运作并合理利用。一、刑事政策的概念 1803 年,德国刑法学家 Feuerbach 在其著作《刑法教科书》中,正式提出了“刑事政策”的概念,因此,德国是“刑事政策”一词的发源地。在德语中,这个概念是由“ Kriminal ”和“ Politik ”两个单词组合而成, 合称为“ Kriminalpolitik ”, 翻译成汉语即“刑事政策”一词, 原指通过运用政治策略去处理解决犯罪问题的方法。刑事政策的分类取决与其指导功能的区别, 有刑事立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刑事执行政策三个类别。在我国, 宽严相济政策是基本的刑事政策, 该政策的实施运用, 对于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促进社会全面健康的发展,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和影响。二、如何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刑罚的轻重必须符合国情, 必须适应时代的价值观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是在处理犯罪行为时将严惩不贷和宽大处理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传承和发展, 是一种理性的选择。在对待罪行极其恶劣的罪犯、拒绝认罪坦白的犯罪分子时, 要坚决执行刑罚要求, 对其进行严惩办理, 而对于罪行相对较轻、对犯罪行为坦白交待、其犯罪行为时被胁迫的、在犯罪期间有立功表现的或者是有检举揭发其他犯罪分子罪行的戴罪立功的犯罪分子, 司法部门会根据其表现给予从宽的处理。以惩办和宽大处理相结合政策为指导制定的 1979 年《刑法》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部分具体内容被加以法制化,而且,在分则中,还有很多从重或从宽处罚的条文规定。 1997 年《刑法》基本上继承了 1979 年《宪法》中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规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同从严从宽的精神和规定相一致的,换言之, 惩办和宽大相结合所产生的精髓是被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继承了的。宽严相济, 顾名思义, 其中“严”包含了严厉与严格两层涵义, 应该作为犯罪行为处理的一定要坚决作为犯罪行为严厉处理, 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则必须得受到刑罚的处理, 严厉主要在指代判处较重的刑罚时, 该重则重, 绝不动容; 而宽严相济中的“济”一字, 有协调、救济、宽容结合之意, 刑事政策的宽和严之间需要保持一定的平衡性, 而不仅仅是指对于处理犯罪行为时应该宽严并存。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范围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包含着宽容之意, 即对罪行极其恶劣的罪犯、拒绝认罪坦白的犯罪分子给予从严惩罚,罪而行相对较轻、对犯罪行为坦白交待、其犯罪行为时被胁迫的、在犯罪期间有立功表现的或者是有检举揭发其他犯罪分子则给予从宽处理的轻罚作为教训。在法律的面前,这也是非常合理的,它符合了人们在对待处理犯罪行为时的一般认知。然而, 做出这样的理解, 对一项基本的刑事政策来说还是远远不够的, 刑事政策并不仅仅是刑事立法, 它所包含的范围更广, 刑事司法和刑事矫正工作的指针, 也更应当成为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以及刑事矫正治理工作的具体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