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山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办法(建议稿)
第一条(目的与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坚定不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国家和省生态补偿有关部署,落实《中山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实施纲要》、《中山市城市生态控制线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中府〔2018〕1号)的具体要求,指导我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中山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谁受益,谁补偿;谁保护,谁受偿”原则。饮用水源保护的受益者需要承担补偿责任。同时,保护饮用水源安全并为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生态服务的行为主体应该得到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补偿。。
(二)统筹兼顾、公平公正原则。将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纳入全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根据生态公益林、耕地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分布确定镇区生态补偿责任,受益大于付出的地区做出补偿,付出大于受益的地区接受补偿.
(三)动态调整原则。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标准与中山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五年后根据生态补偿政策评估调整,确保生态补偿政策契合区域生态环境保护需求。
(四)比例分担原则。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与耕地、生态公益林生态补偿共同纳入全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市、镇区财政按比例分担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
第三条(补偿范围) 中山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范围包括全市饮用水源一、《关于同意调整中山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方案的批复》(粤府函〔2010〕303号)确定。
第四条(补偿对象) 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对象,即因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和管理造成合法权益受损和因履行饮用水源保护区属地管理责任付出额外成本的镇区、村(社区)、所在地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补偿标准) 2018年启动我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2018年至2022年,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生态补偿分别执行500、250元/年·亩标准.
第六条(资金筹集) 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筹集规定如下:
(一)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纳入中山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
(二)坚持“市财政主导、镇区财政支持”的纵横向结合的生态补偿资金筹集模式。市、镇区两级实行均一化生态服务付费,各镇区根据其生态补偿责任上缴生态补偿资金至市财政,纳入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全市生态补偿支出。市、镇区生态补偿资金筹集采用基于区域综合平衡的生态补偿资金筹集模式,并按比例分担耕地、,市财政按照1:1配套省财政生态补偿资金,并填补省财政下发资金中用于竞争性分配及省统筹管理缺口,剩余部分市、镇区财政按照4:6比例分担;对于市级生态公益林、其他耕地、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生态补偿资金,市、镇区财政按照4:,五桂山由市财政全额负担,镇区应支付生态补偿资金按镇区生态补偿综合责任分配系数核算.
(三)待条件成熟,将适度吸纳社会捐赠,逐步形成“市财政主导、镇区财政支持、社会捐赠”的多来源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筹集机制。
第七条(资金分配) 市财政在完成资金收缴1个月内,按照全市各镇区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的面积、标准与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考核指数拨付至各镇区。
镇区所获得的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的核算公式为:
(公式一)
其中:为第i个镇区应获得的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单位为元;
为第i个镇区的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面积,单位为亩;
为全市当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生态补偿标准,单位为元/亩;
为第i个镇区的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的面积,单位为亩;
为全市当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生态补偿标准,单位为元/亩;
为第i个镇区上一年度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考核指数,由考核结果决定,详见附表三,无量纲。
第八条(使用范围) 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范围: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日常支出,饮用水源保护相关项目支出,保护区内集体、私人土地直接补偿,和保护区内集体、私人土地赎买。
生态补偿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的机构和人员经费,各种奖金、津贴补助,其他与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不相符合的支出。
(一)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日常支出包括饮用水源保护区日常巡查人员的工资、巡查交通费和测量、水质检测等相关巡查装备的购置费;保护区标志牌和物理隔离设施建设与维护;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实施;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上游连通水域保洁管理;保护区周围村/社区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运维;保护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