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建筑装饰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装饰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2002年修订本)》 制定本规定及《建筑装饰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及《建筑装饰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筑装饰工 程的设计收费。
第三条《建筑装饰设计收费标准》是对建筑装饰设计行业收费依据的补充和完善。使 用《建筑装饰设计收费标准》 的设计机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
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甲级、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甲级、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与施工 (一
体化)一级资质。上述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在与发包人独立签订合同时,可选择按建筑装饰 工程造价收费的标准, 也可选择按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面积收费的标准。 在设计施工一体化资
质企业和具有设计资质的施工企业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中, 在既有设计任务,也有施工任务
时,设计与施工工程应分别签约。其他资质等级的设计企业可参照本规定和 《建筑装饰设计
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条建筑装饰工程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 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 权自主选择设计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五条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 序。
第六条实行按工程造价收费标准的建筑装饰设计收费,其基准价应根据《建筑装饰设 计收费标准》中“按建筑装饰工程造价收费的标准”计算 ;实行按设计面积收费标准的建筑
装饰设计收费,应按《建筑装饰设计收费标准》中“按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面积收费的标准” 计算。除本规定第七条另有规定者外,浮动幅度为上下 20%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根据工程
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七条建筑装饰设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凡在工程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 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包人和 设计人可以在上浮 30%勺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八条 设计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 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九条建筑装饰工程设计费的币种、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建筑 装饰工程设计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 设计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质量标准,满足合同约 定的内容、质量等要求。
第十一条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建筑装饰设计工作量增加,发包人应当向设计人支付 相应的工程设计费。
第十二条建筑装饰工程设计质量达不到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设计人应当返工。由于
由于设计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
返工增加工作量的,发包人不再另外支付设计费。 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及《建筑装饰设计收费标准》,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设计委员会负责 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4年12月10日起施行。
按建筑装饰工程造价收费的标准
1总则
,提供编制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文
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 施工图预算文件、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