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山东省黄河防汛条例
防汛是指汛期利用防洪系统的多个方法,守护防洪工程,控制调度洪水,保障保护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工作。下文是,欢迎阅读!
最新版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黄河防汛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顺利发展,依据《中国防洪法》、《中国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黄河干流、大清河、黄河蓄滞洪区的防汛工作,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防汛,包含防洪和防凌。
第三条 黄河防汛工作实施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照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标准。
第四条 黄河防汛工作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相关部门实施防汛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 黄河防汛费用依据国家、地方政府和受益者合理负担相结合的标准筹集。黄河防汛费用必须专款用于黄河防汛准备、防汛抢险、防洪工程修复、防汛抢险器材和国家贮备物资的购置、维修及其它防汛业务支出。
有黄河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单位,应该依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要求,安排必需的资金和劳务,用于黄河防汛队伍组织训练、防汛物料筹集、防汛抢险等防汛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黄河防汛、救灾资金和物资。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全部有依法参加黄河防汛抗洪和保护黄河防洪设施的义务。
在黄河防汛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防汛组织
第七条 有黄河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行使本行政区域内的黄河防汛指挥权,组织、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指挥调度决议、防守抢护、群众迁移安置救护、防汛队伍建设、物资供给保障、河道及蓄滞洪区清障等黄河防汛工作的实施。
有黄河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明确同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组员单位及相关部门的黄河防汛职责。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组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应该依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黄河防汛工作。
第八条 沿黄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设置的黄河防汛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黄河防汛的日常工作。黄河防汛办公室设在同级黄河河务部门。
各级黄河河务部门的关键责任人应该参与本级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工作。
第九条 东平湖防汛指挥机构由泰安市和济宁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山东黄河东平湖管理局、泰安和济宁军分区及当地驻军的责任人组成,负责东平湖、大清河及所管辖的黄河干流的防汛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山东黄河东平湖管理局。
第十条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该加强对本级防汛指挥机组组员单位及相关部门、下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黄河防汛工作的监督、检验。对检验中发觉的问题应该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黄河防汛队伍实施专业防汛队伍和群众防汛队伍相结合和***民联防的标准。
专业防汛队伍由各级黄河河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
群众防汛队伍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当地人民武装部门负责组织和训练,黄河河务部门负责技术指导和相关器材保障。
驻鲁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和武装警察部队依据国家给的防汛任务,参加黄河防汛抢险。
第三章 防汛准备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该依据国家颁布的黄河防洪计划、黄河防御洪水方案和国家要求的防洪标准,结合防洪工程实际情况,制订全省的黄河防汛预案。
沿黄河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该依据全省的黄河防汛预案,结合当地实际,于每十二个月汛期以前制订当地域的防汛预案。
东平湖防汛预案由东平湖防汛指挥机构于每十二个月汛期以前组织制订,征求泰安市和济宁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后,报省防汛指挥机构同意颁布。
第十三条 黄河防汛预案应该包含防汛基础情况、防汛任务、组织指挥和责任分工、队伍组织建设和后勤保障、物资贮备和运输、通信和电力保障、滩区和蓄滞洪区群众迁移安置救护、蓄滞洪区利用、洪水(含凌水)测报、防御方法等内容。
黄河防汛预案一经同意,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实施。
第十四条 有迁移安置救护任务的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建立由民政、黄河河务、公安、交通、卫生、国土资源等部门参加的滩区、蓄滞洪区群众迁移安置救护组织,制订迁移安置救护方案,落实迁移安置救护方法。
第十五条 汛期前,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对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和紧急撤离和救生准备工作进行检验。
发觉安全隐患,应该立刻处理。
第十六条 沿黄河的各级人民政府应该采取方法,确保河道通畅。对滩区、蓄滞洪区内的行洪障碍,依据谁设障、谁清除的标准,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