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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2024678321 2020/12/20 文件大小: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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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确保公司按照法定条件、 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一条 总经理为食品安全管理负责人, 下设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小组,负责食品安全日常工作。
第二条 按有关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
流通许可证,无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第三条 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食品安全责任,设立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接受工商等有关部门的培训和指导。
第四条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对食品安全自查自纠,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和教育。
第五条 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
第六条 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第七条 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第八条 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第九条 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第二章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第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凡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毒携带者),活动性
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疾, 不得从事接
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工作。 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 以备
检查。
第三条 当从业人员出现咳嗽、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安全隐患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四条 处理食品前、便后,用肥皂、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先洗手消毒,不得留长指甲、男同志不得留长胡须,不得在食品经营场所内吸烟吐痰。
第三章 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一条 凡进入本单位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 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索取和查验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的营业执照、 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检疫报告、 QS 标志、注册商标证等证明文件以及购销发票并保存复印件,应加盖其印章,每年核对一次,留存建档,妥善保管,以便工商部门
和消费者查验。
第二条 经营包装食品的,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
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三)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
(四)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五)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六)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第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经
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 未经检验检疫的, 不得上市销售。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 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四条 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五条 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六条 规模较大的商场或市场,要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测, 经检测不合格的禁止上市销售, 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第七条 本经营单位管理人员要指导场内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
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工作, 对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 应统一
保管,集中备案,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第八条 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
的食品,必须详细造册登记, 立即报告工商行政管理等执法机关, 并按照
规定予以销毁或者退回供货商处理。
第四章 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