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产假、哺乳假休假规定
为完善及规范公司休假制度,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特制定关于产假、哺乳假休假的相关规定:
哺乳假:
1、人员资格:
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生育政策;
2、休假时间:小孩出生至满周岁止,工作时间每天一小时的哺乳假;
3、哺乳假休假方式(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第一:每周写一次假单,上班时间每天一小时的假期
(两种方式:提前一小时下班或推迟一小时上班)
第二:集中休,两周的哺乳假只可抵为一个工作日, 多余时间不计4、小孩满周岁,哺乳假即使未调休也自然终止;
5、哺乳假休假假单须休假前提交至人事部存档。
产假:
1、人员资格及休假期限:
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生育政策及规定;
2、产假未结束即回公司上班,未休的假期自然终止,不另作调休;
3、产假休假假单须休假前提交至人事部存档;
4、产假假期结束回公司上班当天须到人事部销假并备案选择哺乳假休假方式。
人事部
附件为相关政策法规
广州市生育保险待遇简介
一、享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缴费累计满 1 年以上,并同时继续为其缴费
的;
2、符合国家和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二、待遇核付项目及标准
( 一) 女职工
1、生育津贴
以生育(流产)时的上年度本单位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上年度本单位人(月)平均缴费工资÷ 30(天)×假期天数假期天数计算办法:
1)正常产假 98 天(包括产前休假 15 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 35 天;
3)晚育假增加 15 天;
4)难产假
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 30 天;
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 15 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 15 天。
6)计划内流产假:怀孕不满 2 个月 15 天;怀孕不满 4 个月 30 天;
假 怀孕满 4 个月以上(含 4 个月)至 7 个月以下 42 天;怀孕满 7 个月以
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 75 天;
2、生育医疗费
参保人在市医保局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医保局同医院
定额结算,具体待遇项目及报销范围如下图示
生育保险医疗待遇报销范围
范围
内容
计划生育手术费
参保职工在本市生育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
机构、经审批在境内异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
手术费
参保职工因急诊(包括分娩、产科疾病、流产)在非
选定医院发生的、属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经审批在境内异地生育或终止妊娠所发生的医疗费
用
生育医疗费
产假期内因产科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其他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1)正常产、满 7 个月以上流产: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