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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依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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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依据
南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共有行政处罚事项 65 项 :
序号: 4
行政权力编码: 762302435-B-001001
行政权力名称:对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处罚。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
四条第一项: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章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罚款 50 元;
违法情节较重,罚款 50 元以上 100 元以下;
违法情节严重,罚款 100 元 以上 200 元以下。
序号: 5
行政权力编码: 762302435-B-001002
行政权力名称:对乱涂写、刻画和擅自张贴宣传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项: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乱涂、乱刻、乱画或者擅自张贴各 种宣传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罚款 50 元;
违法情节严重,罚款 50 元以上 100 元以下;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罚款 100 元 以上 200 元以下。
序号: 6
行政权力编码: 762302435-B-001003
行政权力名称: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 1.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一)随 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 物,随地便溺。
2.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乡环境卫生行为之一 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
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
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个人罚款 50 元,单位罚款 500 元 ;
违法情节较重,个人罚款 50 元以上 100 元以下,单位罚
款 500 元 以上 1000 元以下;
违法情节严重,个人罚款 100 元 以上 200 元以下,单位罚
1000 元 以上 2000 元以下。
序号: 7
行政权力编码: 762302435-B-001004
行政权力名称: 对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产生的垃圾未及时清运或竣工后未及时恢复路面原状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 1.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 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
者不作遮挡、 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2. 《南充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4
号令)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纠正,
可视情节给予警告,对违法个人处 100 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
位和经营者处 2000 元以下罚款:(一)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施工,产生的垃圾未及时清运,竣工后未及时恢复路 面原状的。
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个人处 50 元以下罚款,单位和经营者处
500 以下元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个人处 50 元以上 80 元以下罚款,单位和
经营者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个人处 80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罚款,单位
和经营者处 1000 元 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序号: 8
行政权力编码: 762302435-B-001005
行政权力名称: 对不履行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法定义务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 1.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 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
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2. 《南充市城市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