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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寓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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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寓管理.doc

上传人:琥珀 2020/12/20 文件大小:8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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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福建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价格法》、 《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
问题的通知》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境内各公办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建造的学生公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出资建造的供有关公 办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住宿的学生公寓的收费行为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公寓是指房间成套、设备齐全、配套管理服务及安全保卫等制度完善的学生住宿区。
标准学生公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每套间学生公寓寝室住 4 人,人均建筑面积 10 平方米以上。公寓人均建筑面积包括寝室、洗漱间、卫生间、
阳台以及走道和公共服务用房分摊面积。非学生公寓的公共服务用房不得计入人均建筑面积。
(二)学生公寓应独立成套,内设有寝室、洗漱间、卫生间、单独阳台。洗漱间内应设有洗脸台、淋浴设备并有热水供应,阳台或洗漱间内应设有洗衣池。
(三)每套寝室内必须按人均配有组合家具(包括床架、衣柜、书架、电脑桌、椅子等),安装照明设备、电话、电脑线路、电风扇。
(四) 学生公寓走廊和室内地面应铺耐磨地砖 (水磨石) ; 卫生间、洗漱间地面铺防滑地砖,内墙贴瓷砖;门窗采用塑
钢窗或铝合金窗。
(五)学生公寓楼应设有相应的公共服务用房,包括管理人员办公室、活动室、洗衣房、开水房和水电表间。
(六)学生公寓楼必须有健全的门卫、卫生、服务、安全保卫等管理制度,配备专人管理,同时必须将有关制度悬挂于醒目位置,接受监督。
第四条 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分别由省和设区市两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审批。
在福州地区的省部属高等学校及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的公 寓收费标准由各院校提出书面申请,经省教育或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院校的公寓收费标准由各院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所在设区市教育或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设区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批, 并报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出资建造的,供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生住宿的学生公寓,必须由该高等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按规定程序申报学生公寓收费标准,并由学校向在校生收取住
宿费。
学校应在开学前 2 个月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相关学校的主管部门应在学校开学前 1 个月向价格、 财政主管部门申报学生公寓收费标准。凡上述规定时限后再予申报的,其
核定的收费标准在下一学期开始执行,本学期收费按原标准
执行。
各院校在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核定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时, 应标明该公寓楼号和具体设施条件。
第五条 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按照“优质优价、同质同价”的原则,根据各学校所建公寓具体条件分档制定。
具体收费标准按照 《福建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寓分档收费标准表》(见附件)确定。今后《学生公寓分 档收费标准表》由省物价局、财政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我 省的实际情况予以发布。
考虑到研究生进行学****研究的实际需要,在房源许可的条件下,按照自愿原则,对安排研究生入住的学生公寓,可根据核定的标准按套收取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