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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的法律性质及其适用范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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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浅谈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的法律性质及其
适用范围
【摘要】2014年3月15日生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以下称“消保法”)最吸引人的改变就是在第25条增 加了消费者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了网络、电视、电话、邮 购等方式下消费者的7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这一规定旨在 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信息不对称,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 消费者行使权利应当依法进行。
【关键词】消保法;无理由退货权;消费者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 (2015) 12-093-01
2014年3月15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 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 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 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 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 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 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本文对 无理由退货权的法律性质及其适用范围这两个方面进行探 讨。
一、无理由退货权的法律性质
(一) 无理由退货制度应当怎么称谓
《消保法》第25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究竟应当怎 样称谓,学者们有不同的见解。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权制度 类似于国外的后悔权、冷静期制度。我国在立法上通过对国 外相关立法进行了一定的模仿和借鉴,在我国台湾地区其被 称作消费者之犹豫权,在欧盟其被称作撤销权。冷静期制度 源于英国1964年《租赁买卖法》针对上门推销制定的冷静 期条款。该法第4条规定,买受人自收到正式合同的副本之 日起4日内可以随时以书面文书通知解除合同。将这种制度 称为无理由退货权当然可以。而冷静期是英美法系的说法, 不符合我国的法律传统和法律****惯。将其称为后悔权,反悔 权还是撤回权,其实意义相差不大。笔者还是愿意将之称为 无理由退货权。
(二) 无理由退货是解除权抑或撤销权
合同解除权与合同撤销权都能消灭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但解除权和撤销权存在着一些差别。撤销权的行使是源于当 事人的意思表示有瑕疵,在行使撤销权时要求撤销权人通过 诉讼或仲裁的途径。而解除权适用于生效的合同,行使解除 权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及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直接由权利人 向对方进行主张,并不需要通过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方式。我 认为无理由退货属于一种法定的解除权,首先消费者行使无
理由退货权并不是因为意思表示有瑕疵,而是基于法律的明 文规定;再次行使无理由退货权并不需要通过提起诉讼或仲 裁的方式,而只需要向经营者在法定期间内退回商品,即视 为行使了撤回权。
(三)无理由退货并不等于无条件退货
从本质上来说,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权是各种权利的延 伸与保障,如安全权、自主选择权等等。消费者通过行使无 理由退货权能够确保自己在产品轻微瑕疵与不合格情况下 的无条件退货。在《消保法》修订过程中,对于25条规定 的内容究竟能否称为无条件退货权,学者有不同的见解。笔 者认为不能够将该条规定称为无条件退货权,因为该条文明
确规定: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
拆封的昔像制品、
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交付的报纸、
期刊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