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CLDR——01018
茶政办发〔〕78号
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相关印发《茶陵县新型农村
合作医疗实施措施》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相关单位:
现将《茶陵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
专题词:卫生 新农合 措施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10月20日印发
茶陵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方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实现农民享受初级卫生保健目标,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依据《湖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关键实施方案(—)》(湘发[]24号)和《相关深入调整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赔偿方案指导意见》(湘合医组字[]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合作医疗)是指在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下,农民自愿参与,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住院统筹+门诊统筹为模式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合作医疗实施“政府负责、农民参与、县办县管”工作方针;坚持“自愿参与、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科学管理、民主监督”标准。
第四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凡自愿参与合作医疗农民和从事合作医疗服务、管理相关机关和个人,全部必需遵守本实施措施。
第五条 合作医疗工作列入县、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目标管理,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计划。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成立茶陵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管委),由县长任主任,常务副县长和分管卫生工作副县长任副主任,政府办、财政、卫生、民政、监察、审计、物价、发改、农办、广电、教育、公安、药监等部门关键责任人为组员,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全县合作医疗工作。
县合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农医办),负担全县合作医疗日常工作和合管委交办其它工作;负责合作医疗行政、业务工作;制订和实施合作医疗运行中多种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监督定点医疗机构和个人多种违规行为。
第七条 各乡镇成立由乡镇长任组长,财税、卫生、经管、民政等部门责任人为组员乡镇合作医疗管理工作小组,并在县合管委领导、县农医办指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宣传、发动、组织本辖区内农民参与合作医疗;代办农民缴纳参合资金手续;筹集乡村集体组织合作医疗扶持资金;监督辖区内合作医疗正常、健康运行;协调处理本乡镇合作医疗其它事项。
第八条 成立茶陵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合监委),县人大常委会分管卫生工作副主任任主任,其组员为县人大、政协、财政、卫生、监察、审计、物价等单位责任人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农民代表,具体负责合作医疗运行监督。
乡镇成立对应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合作医疗运行监督,反应农民意见,提出合理提议。
第三章 合作医疗参与
第九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适应范围:户籍属本县农业人口。
第十条 农民以户为单位参与合作医疗,家庭农业户口组员必需全部参与,按要求推行出资义务。许可运行年度当中出生婴儿参与本年度新农合,但其参合资金必需在上年度和孕妇一起缴纳,享受和其它参合者相同候遇。
乡镇、村负责为农户办理参合手续,同时建立农户合作医疗花名册。合作医疗以每十二个月1月1日至12月31日为运行周期,十二个月为一周期。运行开启日前未推行个人出资义务农民,不享受该年度合作医疗权利。运行开启后,中途不办理参合和退出手续。
第十一条 县、乡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为参与合作医疗农户发放《茶陵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或《合作医疗卡》,交由农民保管,农民缴纳合作医疗资金及住院、门诊医疗费用补助等内容逐项登记
(录入)在合作医疗证(卡)上。
第十二条 农民参与合作医疗享受权利和义务。
一、参与合作医疗农民享受以下权利:
(一)享受住院医疗费用补助、住院分娩补助、狂犬疫苗补助、一般门诊补助和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助;
(二)自主选择县内各定点医疗机构或县外(含外省)正规医疗机构就诊;
(三)监督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和使用;
(四)检举合作医疗定点机构或个人违规行为;
(五)对合作医疗管理提出意见和提议。
二、参与合作医疗农民含有以下义务:
(一)按时足额缴纳运行年度内参合资金;
(二)遵守《茶陵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和本实施措施;
(三)妥善保管好合作医疗证(或卡);
(四)检举违反合作医疗规章制度行为;
(五)在办理医疗费用赔偿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有效证件。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