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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港澳尤其行政区援助四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资金
财务管理细则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财务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四章 项目会计核实
第五章 项目会计报表
第六章 项目审计
附件一:项目拨款申请书
附件二:工程项目进度表
附件三:项目财务管理六个月报
附件四:资金平衡表
附件五:项目进度表
附件六:港澳援助资金专用账户收支表
附件七:报表说明
附件八:完整项目档案和完工决算审计所需资料表
附件九:管理部门申明书
总 则
第一条:制订本细则依据
为了加强对港澳援助项目资金管理,统一和规范港澳援助项目标财务管理程序及操作措施,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印发港澳尤其行政区援助四川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资金管理暂行措施通知》[川办函()1号)]和财政部印发相关《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基础建设财务管理要求》[财建()394号]文件相关要求,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适用于港澳援助项目中省本级直管项目单位(包含省交通厅直管省道303线卧龙至映秀段项目、省林业厅直管卧龙自然保护区计划编制专案及其它22个子项目、省卫生厅直管川港康复中心项目和24个残疾人康复中心项目、省体育局直管四川奥林匹克运动学校项目等,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远程医疗网络平台项目和成城市教育局直管成全部大学医护学院项目等视同省本级,省本级直管项目单位,以下简称“省本级单位”)、各市(含扩权强县、市,也包含成城市所辖大邑县、崇州市和全部江堰市,下同)港澳援助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办”)和各受援助项目单位(是指具体负责管理项目、资金运作等项目实施单位,包含项目业主或项目代理业主单位)。
港澳援助项目资金是指香港特区政府、香港***援助项目资金和香港非政府组织从香港特区政府灾后重建信托基金中申请援助项目资金和澳门特区政府、澳门基金会援助项目资金。
第三条:援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标准
港澳援助项目资金必需遵照基础标准是: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专账核实和专款专用。
第四条:财务管理基础任务
港澳援助项目资金管理总体目标是确保港澳援助项目资金能够全部用于川港、川澳已签署协议中所包含项目标内容。
为达成这一目标,市协调办应对港澳援助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方面和全过程监督和管理;负责审核受援助项目单位上报拨款申请,并立即将援助项目资金拨付到受援助项目单位;负责正确、立即、完整地对当地域各受援助项目标资金运行情况进行会计审查、核实、汇总、监督和管理,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真实、正确、可靠会计信息,接收其检验、审计和监督。
省本级单位和各市受援助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依据项目进度立即申请拨款;按要求立即反应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和使用情况;加强财务监督,维护财经纪律,建立健全内部财务控制和管理制度;项目责任人、会计主管及相关责任人负责资金正当、合理、有效地使用;定时编制财务报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接收其检验、审计和监督。
财务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机构安排和人员
一、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港澳办”) 
省港澳办应配置专职财务管理人员。
省港澳办财务管理关键职责是:
1、管理港澳援助项目资金,负责审核省本级单位、各市协调办上报申请拨款材料;
2、负责向省本级单位、各市协调办划拨港澳援助项目资金;
3、负责审核省本级单位、各市协调办上报财务报表,汇总编制全省港澳援助项目标年度财务报表;
4、监督、检验各市协调办资金划拨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
5、负责搜集港澳援助方需要其它资料;
6、负责管理各市协调办返还利息和各受援助项目单位完工决算审计后返回结余资金。
二、省本级单位
1、省本级单位应由本项目行业主管部门1—2名厅(局)领导作为本项目资金申报审核签字人,并将签字人签字印鉴报省港澳办存档;
2、具体办理港澳援助资金申请拨款手续;
3、负责本项目标会计核实;
4、按川港、川澳签署协议要求时间,按时上报六个月度财务报表(附件三)和年度财务报表(附件四、五、七);
5、管理、监督本项目标资金使用情况;
6、负责搜集省协调机制和港澳援助方需要其它相关资料;
7、负责保管本项目相关财务档案和其它相关资料。
三、各市协调办 
各市应成立港澳援助协调小组,由市领导任组长,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港澳援助日常工作,并应配置专职财务管理人员。
各市协调小组可指定1—2位市级领导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