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华东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学生认定办法
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完善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建设,是做好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评定助学金、发放困难补助等助困工作的重要依据与基础。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科学合理分配帮困资源,保证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及上海市教委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华东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办法。
1、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
参照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和特别困难两档。
有以下特殊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1)当年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的;
(2)当年家庭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但其家庭人均月收入确实低于当年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当年家庭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但其家庭人均月收入确实处于当年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并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
①家庭类型属于孤儿、单亲或离异;
②家庭中有残疾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
③家庭属于军烈属家庭和政府优抚对象;
④家庭中有2名以上子女(含2名)同时在全日制高中或大学上学,家庭经济负担较重;
⑤家庭有无经济来源长辈(如祖父母)等需要赡养;
⑥家庭遭受自然灾害致使家庭财产损失较重;
⑦由于生病举债、生意亏本等原因无力偿债的;
⑧其它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经济情况特别困难的。
一般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1)不满足特别困难学生标准,但其家庭人均月收入确实处于
当年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
(2),但具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确实难以支付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
①家庭类型属于孤儿、单亲或离异;
②家庭中有残疾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
③家庭属于军烈属家庭和政府优抚对象;
④家庭中有2名以上子女(含2名)同时在全日制高中或大学上
学,家庭经济负担较重;
⑤家庭有无经济来源长辈(如祖父母)等需要赡养;
⑥家庭遭受自然灾害致使家庭财产损失较重;
⑦由于生病举债、生意亏本等原因无力偿债的;
⑧其它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经济情况特别困难的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应参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有关信息,如家庭财产状况(如住房、历年家庭积蓄、投资等)、政府对家庭的大额补贴、接受亲朋好友、乡邻、当地政府资助情况、购买商业保险等。除了家庭遭受自然灾害致使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情况外,原则上如果以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行为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可以满足申请人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学校可以不认定申请人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学生家庭人均收入虽然在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