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湖南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社会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拓宽资助渠道,汇聚社会爱心,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并规范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社会资助项目的管理,吸引更多的社会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来学校捐资助学,更好地发挥社会资助的扶贫励志育人功能,根据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社会资助是指校外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或校内经济实体、师生员工自愿捐赠的,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的资金或实物,可以是实物资助、资金资助或资金实物混合资助等类型;捐助人是指向我校捐赠资金或实物的校外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或校内经济实体、师生员工;受助人是指接受社会资助的我校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资助管理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社会资助工作由学校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由学生工作处实施归口管理。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社会资助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包括社会资助项目的联系洽谈与审
查设立、受助学生的评审考核、捐赠资金(实物)的管理发放等;各学院负责受助学生的推荐、教育与管理。
第四条鼓励各学院充分利用专业优势,广泛动员校友和社会资源设立针对本学院学生的各类社会资助项目,各学院联系设立的资助项目由各学院自行管理,并将资助项目协议书、受助学生名单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社会资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无偿。社会资助是以捐助人的捐赠愿望为基础的自愿捐赠行为,属于公益性捐赠,学校将充分尊重捐助人的捐赠意愿,但捐助人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商业和营利活动。
(二)专款(物)专用。按照学校与捐助人订立的协议,对各项社会资助捐助的资金(实物)实行分账核算、专款(物)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三章社会资助的办理程序与形式
第六条社会资助的办理程序:
(一)捐助人与学校协商相关事项,签订捐赠协议。
(二)学校按协议和捐助人的具体要求组织推荐与评审,确定受助学生名单。
(三)捐助人及时、足额将资金(实物)按照协商方式拨付给学校。其中捐款1000元以上的,由学校颁发捐助证书。
(四)学校及时按协商方式将资助金(实物)发放给学生。
(五)学校将有关评审及发放情况报告捐助人。
第七条社会资助的具体形式主要有:
(一)以企事业单位、团体或个人的名义设立专项奖学金或助学金,每年定额奖励或资助学生,该项目设立的时间跨度一般不少于3年,奖励或资助总额一般每年不少于3万元。
(二)以企事业单位、团体或个人的名义设立基金,用于奖励或资助学生。基金启动资金不少于3万元,并且每年进行基金增值,该项目设立的时间跨度一般不少于3年,增值总额一般每年不少于1万元。
(三)以企事业单位、团体或个人的名义定向结对资助学生,可以采取“一对一”、“一对多”、“多对一”等形式,资助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等,人数不限,数额不限,时间不限。
第四章资助办法
第八条受助人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好。
(四)勤奋学习,积极进取,成绩合格。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服务同学,乐于助人。
(六)资助单位(个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学校审批程序:
(一)学校下达奖励或资助名额。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