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掌握仲裁的基本理论 2. 了解我国仲裁法所确立的仲裁制度的特点和基本内容,掌握仲裁法的基本原则、仲裁的程序及涉外仲裁等内容,掌握仲裁机构、仲裁协会、仲裁协议等概念。仲裁法律制度:民(商)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仲裁活动具有司法性,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仲裁的概念仲裁: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第三者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一)仲裁与协商协商解决争议是双方当事人协商,而仲裁必须由仲裁机构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二)仲裁与调解仲裁与调解不同之处:仲裁是在当事人没有调解或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前提下,由仲裁机构根据仲裁规则对争议案件作出仲裁裁决。(三)仲裁与诉讼仲裁与诉讼的不同之处: (1)仲裁不像诉讼一样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2)仲裁的协议管辖较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更能体现尊重当事人的意志。二、仲裁法的概念仲裁法:由国家制定的,调整仲裁机构与当事人的民事经济仲裁活动和活动中所产生的仲裁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仲裁关系的特点: 1. 仲裁机构的审理活动,在仲裁法律主体中起着决定作用。 2. 仲裁法律关系是基于仲裁机构的审理活动与当事人的申请活动的结合而发生的。 3. 仲裁行为是仲裁法律关系的发生、发展与消灭的主要原因。三、仲裁的原则(一)自愿的原则(实行当事人意思自治) (二)一裁终裁的原则(三)或审或裁原则(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要么仲裁,要么诉讼) (四)仲裁依法独立进行原则(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五)公正及时原则(六)不公开原则(七)法院监督原则(八)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原则四、仲裁法的效力(一)地域上的效力仲裁法在地域上的效力,是指仲裁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效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没有效力。我国实行一国两制的国策,在台湾省和香港、澳门地区进行仲裁,应适用当地仲裁法,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进行仲裁活动, 不论是对中国人还是对外国人,仲裁法均适用。(三)对事的适用范围《仲裁法》第 2条规定: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不允许仲裁的争议事项: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四)时间上的效力仲裁法自 1995 年9月1日起施行, 1995 年9月1日以后发生的仲裁关系,适用仲裁法。仲裁法不溯及既往, 1995 年8月 31日以前发生的仲裁关系,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第二节仲裁机构与仲裁协会一、仲裁委员会根我国仲裁委员会是一个独立于行政机关,又与行政机关有密切联系的机构。(一)仲裁委员会的机构设置、成员名单及专业构成、主任的任命等都需要政府批准。仲裁委员会还可以在某些行业中设立仲裁中心。(二)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的条件: 1. 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 有必要的财产。 3. 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4. 有聘任的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