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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定稿).doc

上传人:xiarencrh 2020/12/24 文件大小:3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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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定稿).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GJ—2002—02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6年7月
第一部份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委托人:巴中市巴州区化成镇人民政府
咨询人:四川中鑫恒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 服务类别:B类,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1、双方同意用 人民币 支付酬金。
2、造价咨询服务费: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咨询服务费由基本咨询服务费和效益审核费组成;
基本咨询服务费按送审建设工程预算金额的3‰计算;
效益审核费按审减额的3%计算。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交该正式审核报告后10日内,委托人向咨询人一次性支付该审核报告的造价咨询服务费。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 2016 年 9 月 10 日开始实施,至委托人在巴中市投资项目实施结束终结。
七、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任何一方都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解除(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合同。该造价咨询服务结束,并结清造价咨询劳务费后失效。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肆份,委托人、咨询人各执贰份。
委托人:(公章) 咨询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住 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及协助委托人完成工程结算审计,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