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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doc

上传人:yunde113 2014/6/1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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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存款、汽车、房产以及实际所有的其他财产进行控制,并单方使用,又不能说明合理用途,该行为属于严重侵犯配偶享有的共同财产权益,构成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如夫妻双方感情不和,处于分居状态或起诉离婚后,不可能继续共同生活,一方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具体分割时既要考虑一方过错,也要考虑双方的具体情况。
一、典型案例及评析
原告陈某(女)与被告薛某(男)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薛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薛某经营双桥大货车收入颇丰,共实际购买、经营大货车3辆,均挂靠于某汽贸公司名下,并由薛某实际控制,购置马自达6轿车一辆,商品房一套,均登记于薛某名下。薛某在外经营货运期间与多名女性有不正当关系,陈某于2011年6月起诉与薛某离婚、要求分割婚后共同财产,并申请对薛某经营的大货车三辆、马自达6轿车一辆、商品房一套实施财产保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薛某坚决不同意离婚,本案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并解除财产保全。
2012年5月,陈某以双方未和好为由再次起诉与薛某离婚,并再次申请保全被告管控下的财产。经查,薛某名下财产均已全部变卖、过户。
该案是典型的离婚诉讼中转移、独占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例。当婚姻关系中一方希望通过法律手段来取得夫妻共同财产权益时,实际控制共有财产的一方通过不同意离婚来拖延时间,将所有共有财产转移,转移时间为两次诉讼之间,而另一方却没有很好的救济途径。
基层法院面对的当事人大多是农村居民,离婚案件的这个特点尤其突出。多数情况是男方在本村准备房屋,由女方购置家具、家电等嫁妆,如果双方分居或者起诉离婚,女方不在男方居住,他们的嫁妆等婚前个人财产及部分婚后共同财产就完全失去控制,他们寻求救济的愿望非常强烈。由于现有的法律途径无法对他们的财产权益提供有效的保障,他们可能会采取一些较为极端的办法,比如组织本村人员强拉嫁妆,将导致双方的矛盾无法调和,这与婚姻法的立法本意是相悖的,也无法达到预期的社会效果。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理论基础和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产生背景
夫妻共同财产是最典型的共同共有关系,根据共同共有关系的一般原理,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得请求分割共有财产,亦不得划分内部份额,夫妻一方只有在解除夫妻关系后才能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夫妻共有财产是实现家庭职能正常运转,夫妻权利得以实现的物质基础,物质基础丧失可能导致夫妻之间抚养子女、赡养父母等职责失控。婚姻法虽赋予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与支配权,但如何实现支配权,一切交由当事人意思自治。有些特殊情况下,比如本案,当一方完全控制掌握夫妻共同财产并排斥配偶对财产的支配,甚至对共有财产进行转移、变卖时,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下,除了离婚,法律并没有赋予弱势方其他有效的救济算方式。若配偶一方不能离婚或不愿离婚,此时又绝对不允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显然有失公平。
一方能否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主张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审判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共有关系是最典型的共同共有关系,共同共有人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