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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保条例.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5/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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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保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内保条例 2004 年9月 27日,国务院第 421 号令公布了《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自 2 004 年 12月1日起施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地规范单位内保工作制度的行政法规,它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单位内保工作真正纳入法制的轨道,这必将为开创我国单位内保制度建设新局面、加强单位内保工作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也为做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治安保卫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一、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立法的必要性和立法中的基本情况建国后到上个世纪 90年代初,我国的单位内保工作,是依据 1950 年政务院《关于在国家财政经济部门中建立保卫工作的决定》、 1980 年国务院批转的公安部关于《全国经济文化保卫工作会议纪要》、 1985 年公安部发布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工作细则(试行)》、 1997 年公安部和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国有企业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和 1997 年国家教委制定的《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暂行)》。应当说,这些规定,对做好单位内保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这些规定必竟是计划经济条件下“政企政事合一”的产物,有些规定,如:对单位内保工作的定性、双重管理体制、享有一定的刑事侦查权、一定范围的治安案件的处置权和行政处罚权等,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公安体制改革的深入,这些都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客观要求,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来规范单位的内保工作,解决内保工作无所适从、无法可依的问题。但是,由于 91年到 2002 年期间,公安体制正在进行改革,内保工作机制尚未理顺,其立法工作未能正式提上议事日程。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公安改制也接近尾声,单位内保工作面临的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治安处罚条例、人民警察法的相继出台,内保工作立法的迫切性更强了,以往建立的内保制度在许多方面已经不适应这些形势的发展,并与相关法律有抵触,立法中面临着需要解决的许多矛盾和问题。这主要表现在: 一是,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以公有制为主、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单位内保工作的管理范围限制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做法显然已不适应。比如, 93年我利用国防动员调研的机会去了浙江的温州,那里的民营企业已占当地所有企业的 % 。类似这种情况,公有制经济以外的企业单位的内保工作怎么办?不纳入内保条例加以规范,一旦出了问题,造成了社会危害如何处理?因此,内保工作的管理范围只限于国有单位显然是不行了。二是,原有的单位内保工作实行的是“政企政事合一”的体制,在这个体制下,单位内保机构既是单位的职能部门又是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并实行单位和公安的双重管理。这种做法已不符合政企政事分开的改革要求。三是,在“政企政事合一”的体制下,单位保卫机构可以行使公安机关的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权和警告、罚款等治安管理处罚权。这种做法已和现行的刑事司法制度和行政处罚制度相抵触。而在实践中,单位内保工作仍就按照原有规定办事,出现了许多越权执法、乱施处罚,甚至还有限制人身自由的问题,引起很多新的矛盾和问题,迫切需要重新定位、重新规范。四是,单位的内保工作仅仅依靠公安机关以部署工作的方法开展,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完善,这种做法已经难以适应依法治国的要求。尤其我国入世后,其经济进一步与国际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