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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信息公布制度.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5/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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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信息公布制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水务公司水质信息公布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供水水质管理,加大涉及百姓民生方面信息的公开力度,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 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水质信息公开活动,适用本制度。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水质信息, 是指公司出厂水、管网水水质检测数据及说明等。本制度所称水质信息公开活动,是指公司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内容, 以一定的方式和渠道公布水质信息。第四条公司水质检测中心负责本司水质检测监督管理工作,公司办公室负责对外公布水质信息工作。第五条向社会公布的水质数据, 应当由公司水质检测中心提供。公布的水质数据应当真实、准确、有效。第六条公司出厂水、管网水由水质检测中心检测后,再通过公司办公室统一定期向社会公布出厂水、管网水各项水质信息。公布时间、数据的具体要求如下:每个月的 15日前,公布上个月出厂水、管网水、管网末梢水中的 42 项常规指标检测结果的最大值和最小值。第七条公司出厂水、管网水检测数据应通过公司网站或选择其他方式和渠道公布水质信息, 水质信息应选择明显的位置予以公布,以便于公众查看。第八条公司水质检测中心和办公室应当做好公众对供水水质信息的查询解释工作, 同时注意多渠道收集汇总市民对水质信息公开的反馈意见, 并积极配合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九条遇突发自然灾害、人为破坏及水质污染等事件并导致水质指标异常或超出国家标准时, 应当及时通过公司网站或选择其他方式和渠道公布,向公众如实告知水质情况, 视情况做出预警建议; 暂时不适宜市民饮用时, 应当提供应急供水保障。第十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已经及时告知水质情况下, 公司水质检测中心和办公室应当在正常公示周期内如实对外公布水质信息。第十一条违反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 公布的水质数据有弄虚作假行为、未及时更新水质信息等情况之一的, 由公司对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第十二条本制度由** 水务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办公室和水质检测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制度自 2012 年1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