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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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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试行).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5/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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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试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个体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个体税收征管, 推进综合治税, 优化税收服务, 保障国家税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综合治税工作的意见》(成府发〔 2005 〕 46 号文)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区(市) 县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的个体税收, 可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 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办、乡镇)协助代征代缴税款。第三条各区(市) 县地方税务局应与街办、乡镇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 核发《委托代征证书》,办理委托代征登记。第四条各区(市) 县地方税务局应依法委托街办、乡镇代征代缴税款, 不得委托核定征收权和税务行政处罚权。同时应协调街办、乡镇配合做好户籍管理、户情调查、催报催缴、发票管理、税收服务工作。第五条各区(市) 县地方税务局应加强委托代征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抓好培训、辅导, 督促受托代征人员熟悉税收法律, 掌握税收政策, 督促街办、乡镇严格履行代征职责, 严禁超出规定范围、标准代征税款, 严禁以任何名义或形式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征税款。第六条各区(市) 县地方税务局应协助街办、乡镇落实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代征工作,设置个体税收委托代征窗口,配备 3 名以上的受托代征人员从事税款征收,并由正式干部负责管理税收票证。第七条各区(市) 县地方税务局应要求街办、乡镇使用计算机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 严禁使用其他任何凭证或白条收取税款。当天应将代征税款全部存入税款专户, 并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开具“汇总缴款书”,将代征税款缴入国家金库。第八条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督促街办、乡镇于纳税申报期结束后 3 日内办理代征税款及税收票证的结报。由专人持《票款结报手册》、已开具的“税收通用完税证”和“汇总缴款书”,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第九条各区(市) 县地方税务局应向街办、乡镇提供《个体工商户基本情况清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情况, 督促其开展分片清理, 实施“一街式”、“一院式”、“一楼式”精细管理,及时将漏征漏管户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第十条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向街办、乡镇提供《个体工商户纳税申报核定书》及查帐征收情况,由街办、乡镇根据核定定额或纳税申报情况代征税款,严禁多征、少征或不征税款。第十一条各区(市) 县地方税务局应督促街办、乡镇开展税负调查工作, 登记《典型调查表》,按月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典型调查表》, 对税负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依法调整应纳税额。第十二条各区(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