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广东省核应急预案广东省核应急预案 1 总则 编制目的应对发生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核电厂事故及辐射污染事故( 以下简称核应急) ,迅速、妥善、高效地控制和减少危害,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家核应急预案》,《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制定本预案。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核电厂事故以及辐射污染事故的处置工作。 处置原则遵循国家核应急管理工作" 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 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快速反应、高效处置的原则。 2 组织机构 省核应急组织 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委员会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省核管委) 为我省核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其成员单位包括 28 个单位。 省核管委办公室省核管委办公室( 以下简称省核管办, 设在省环保局), 是省核管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在省核管委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相关省核应急工作小组省核管委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关省核应急工作小组。省核应急工作小组包括核应急专家咨询小组、监测小组、通信小组、医疗救护与辐射防护小组、公安小组、去污洗消小组、公众宣传与信息小组、隐蔽与撤离安置小组、交通保障小组、后勤保障小组、供电保障小组、气象小组等。各工作小组可按职能垂直指挥下级对应工作部门的核应急力量。 各地级以上市核应急组织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明确相应的核应急机构, 平时属当地政府领导,核应急响应时受省核管委的统一指挥。 3 应急响应等级及处置措施 核电厂事故应急响应等级与响应行动 应急状态与响应等级的区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广东省核电厂事故应急状态分为四个级别: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场外应急。 应急待命出现可能危及核电厂安全的工况或事件的状态, 但估计有时间采取预防性措施防止更严重事故状态的出现。预期不会出现需要采取任何场外响应行动( 如进行辐射监测) 的放射性物质释放。 厂房应急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已经或者可能即将发生, 辐射后果或可能的辐射后果仅限于厂房内部或核电厂局部区域。 场区应急事故的辐射后果已经或者可能扩大到整个场区, 但除在场区边界附近外,预期场外其它区域的照射水平不会达到干预水平的状态。 场外应急事故的辐射后果已经或者预期可能超越场区边界, 预期场区边界外的照射水平可能超过采取应急防护措施的通用干预水平。 应急状态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核电厂的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三个应急状态由核电厂的营运单位根据事故情况确定, 并及时报告省核管委。场外应急状态由核电厂的营运单位向省核管委提出建议, 省核管委决定是否要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如决定进入场外应急状态, 要立即报请国家核应急委批准, 经国家核应急委批准后, 省核管委宣布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并通知核电厂的应急组织。在特殊情况下, 省核管委可以按《国家核应急预案》的规定先决定进入场外应急状态,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