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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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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湖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19920125( 颁布时间) 19920125( 实施时间)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 29号( 文号) 湖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第二章盐资源开发管理第三章盐厂(矿)保护第四章生产管理第五章运销管理第六章奖励与处惩第七章附则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的规定本办法应做如下修改: 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 制盐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计划组织生产。如因特殊原因调整生产计划的, 可由省盐业主管部门作适当调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盐资源的保护和开发, 加强盐业管理, 促进盐业生产发展,保证盐的正常运销,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根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盐资源开发、盐业生产和运销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盐业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第三条盐资源属国家所有,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有计划地开发利用,发展盐业生产。对盐的生产经营实行计划管理。第四条省盐务管理局主管全省盐业工作。地、市、州、县盐务管理局主管本地区的盐业工作。未设盐务管理局的市、县的盐业工作,由省盐业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负责管理。第五条各级盐业、工商、食品卫生、公安、标准、物价、税务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 各司其职, 互相密切配合, 加强监督检查, 共同搞好盐业管理。第六条省盐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盐业管理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在职权范围内制定有关盐业管理的具体规定,搞好监督检查; (二) 根据省国民经济发展规划, 会同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开发利用盐资源的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 协同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盐矿资源勘查、开采实行监督管理; (四) 提出本省盐的生产、分配调拨计划, 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盐产品的需求调剂; (五) 负责盐政稽查, 依法查处盐生产、运输、销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六) 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盐厂治安秩序、查处破坏盐厂生产经营秩序的行为。第七条盐业主管部门可以派人参加公安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设置的道路检查站,实施盐政稽查工作。盐业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设盐政稽查员。盐政稽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出示省以上盐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盐政检查证件。第二章盐资源开发管理第八条开发盐资源, 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综合利用,有计划地开发。第九条开办制盐企业, 须按基本建设审批程序, 经省盐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限额以上项目报国家计委批准) ,并按规定领取制盐生产许可证,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 领取营业执照。开采盐资源, 必须在办理营业执照前, 按国家和省有关开采矿产资源的规定,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禁止私营企业和个人开发盐资源。第十条开采盐资源, 应当持有矿产诸量机构审查批准的地质勘探报告和省盐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采区设计文件, 选择先进合理的工艺技术和采矿方法, 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 提高资源回采率和综合利用水平,降低消耗,增加效益。采区设计文件应根据技术经济条件和地质状况, 确定最深可采层和浅部安全可采层。制盐企业必须从最深可采层开始逐层向上开采。凡最深可采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