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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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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5/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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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河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20010929( 颁布时间) 20010929( 实施时间)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62号( 文号) 河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2001年9月29日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团体, 是指中国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自愿组成, 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 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成立社会团体, 必须依照《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但是不属于《条例》规定登记范围的,不进行登记。第三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 是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 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第五条全省性的社会团体( 包括基金会), 由省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市、县(市、区) 的社会团体, 由所在的市、县(市、区)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 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对社会团体实施委托监督管理的, 应当在该社会团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 分别向受委托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出具有关登记文件和社会团体管理委托书。受委托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从接到社会团体管理委托书之日起,负责对所委托的社会团体进行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成立社会团体, 必须具备《条例》规定的条件, 还应当有与其业务相关的业务主管单位、有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和完备的章程。第七条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 发起人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条例》规定的文件、住所的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拟定的专职工作人员名单和基本情况,以及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八条筹备成立社会团体, 自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未完成筹备工作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筹备申请,1年内不得再申请筹备。有正当理由,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可延长筹备时间3个月。第九条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 理事长) 担任。确须由副会长( 副理事长) 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 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在社会团体章程中明确。第十条筹备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成立登记: (一)由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负责人签署的成立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 (三)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 (四) 通过民主程序产生的负责人、主要成员、法定代表人及其基本情况; (五)确定的专职工作人员及其基本情况;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申请人报齐申请成立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 准予登记,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第十二条社会团体自《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