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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行政许可听证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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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行政许可听证实施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5/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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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行政许可听证实施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吉林省行政许可听证实施办法》, 已经 2004 年7月 22 日省政府十届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长洪虎二○○四年九月五日吉林省行政许可听证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实施行政许可听证, 保证行政许可的合法有效, 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 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实施以下行政许可事项的, 应当组织听证:(一)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二)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三) 依法被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在法定期限内, 提出听证申请的事项。第四条对申请人实施行政许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 属于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 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可以要求行政听证。(一) 多人同时竞争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 不能满足所有申请人要求的( 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行政许可的除外);( 二) 准予申请人行政许可直接关系其相邻权人或者当事人利益的;(三) 对关系公共利益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 准予申请人行政许可, 直接关系其他同业经营者经济利益的。第五条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第六条依法应当经两级以上行政机关审查决定行政许可的, 最终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为听证组织机关。第七条听证主持人负责听证的具体组织工作, 记录员负责听证记录并制作听证笔录。听证主持人由听证组织机关负责人指定, 听证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第八条听证主持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 属于听证组织机关的工作人员;(二) 熟悉听证规定, 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能够胜任听证主持人工作;(三)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听证主持人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 中立、客观、全面地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意见;(二) 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三) 决定中止或者延期听证;(四) 核实听证参加人身份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权限;(五) 维持听证秩序, 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六) 就行政许可的证据、理由询问听证参加人;(七) 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八) 本办法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十条听证主持人、记录员是下列人员之一的, 应当回避。(一) 本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人员;(二)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其近亲属;(三) 与本行政许可申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第十一条听证参加人包括本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 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实施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 项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 7 日前, 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告知听证的事项、时间、地点以及听证参加人的登记、选择办法。行政机关实施本办法第三条第(三) 项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 应当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