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八柳树学校公共财物损坏赔偿制度为了加强学校公共财物管理, 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配合学校的德育教育,特对学校公物损坏作出如下赔偿规定: 一、凡属自然损耗而引起的损坏,由学校负责维修。二、凡属人为原因而导致公物损坏者, 由行为人负责赔偿。如果查不出行为人,由该公物所在位置的责任( 或承包) 班级负责赔偿。三、对于故意损坏公物者, 除按规定赔偿外, 学校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四、赔偿标准: 1 、损坏门窗玻璃每块大 元,小 元。 2 、损坏磁性黑板每张 元。 3. 损坏讲桌每张 10 元。损坏窗户一扇 元。 4. 损坏课桌面一个 100 .00 元。损坏凳面一个 15 .00 元。 5. 损坏桌腿一条 50 .00 元。损坏凳腿一条 元。 6. 损坏灯管、灯具 元。 7. 损坏门面 150 .00 元。损坏门锁每把 元。 8. 损坏插座、灯头( 每支、每块) 元—— 25 .00 元。 9. 水电设施: 按市场购入价等额赔偿, 可修复者赔偿维修费用(含弱电) 10 、铝合金、防盗窗:按损坏程度赔偿维修费用,导致报废者作价赔偿。 11. 树木、草坪:按学校购入价等额赔偿。 12 、体育设施:塑胶跑道按损坏程度及面积赔偿修复费用, 其他体育设施和设备按损坏程度赔偿维修费用,导致报废者作价赔偿。 13 、实验仪器和设备:按学校购入价等额赔偿。 14 、微机设备:赔偿维修费用,导致报废者全额赔偿 15 、建筑设施:根据损坏程度及性质,参照市场时价赔偿。 16 、其他公共设施: 校园内的各种标志牌、宣传栏等设施全额赔偿。五、以上各项有未尽事宜,一经发现,学校可随时研究修订。六、本规定自宣布之日开始实施、执行。八柳树学校 2015 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