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国家林业局二○○三年四月国家林业局文件林资发〔 2003 〕 61号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 ,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附件:《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主题词:林业资源林政规划设计操作细则通知抄送:国家林业局云南省林业厅办公室 2004 年5月 30 日印发目录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技术标准................................... 5 第三章森林经营区划.............................. 18 第四章调查方法.................................. 19 第五章统计与成图................................ 28 第六章质量管理.................................. 30 第七章调查成果.................................. 32 附表格式 、林木面积蓄积统计表 (地)统计表 、出材等级统计表 、材积按径级组、林木质量统计表 10. 用材林与一般公益林中异龄林面积蓄积按大径木比等级统计表 11. 经济林统计表 12. 竹林统计表 13. 灌木林统计表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调查目的与任务为了统一全国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技术标准,规范调查范围、内容、程序、方法、深度和成果等技术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制定本规定。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调查)是以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或县级行政区域为调查单位,以满足森林经营方案、总体设计、林业区划与规划设计需要而进行的森林资源调查。其主要任务是查清森林、林地和林木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与分布,客观反映调查区域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综合分析与评价森林资源与经营管理现状,提出对森林资源培育、保护与利用意见。调查成果是建立或更新森林资源档案,制定森林采伐限额,进行林业工程规划设计和森林资源管理的基础,也是制定区域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林业发展规划,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指导和规范森林科学经营的重要依据。第二条调查范围与内容一、调查范围森林经营单位应调查该单位所有和经营管理的土地;县级行政单位应调查县级行政范围内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二、调查内容(一)调查基本内容包括: ,并在经营管理范围内进行或调整(复查)经营区划; ; 、林木蓄积; ; 、前期主要经营措施与经营成效。(二)下列调查内容以及调查的详细程度,应依据森林资源特点、经营目标和调查目的以及以往资源调查成果的可利用程度,由调查会议具体确定: ; ; ; ; ; ; ; ;;10. 森林景观资源调查;11. 森林生态因子调查; 12. 森林多种效益计量与评价调查; 13. 林业经济与森林经营情况调查; 14. 提出森林经营、保护和利用建议; 15. 其它专项调查。第三条调查会议制度一、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实行调查会议制度。二、调查前,开展规划设计调查的经营单位由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主持,县级行政单位由上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县级人民政府共同主持召开第一次调查会议,召集政府有关部门、经营单位、调查承担单位,以及与当地森林开发、经营、利用关系密切的单位参加。组织、协调、确定规划设计调查的重大事项,落实调查经费,讨论、审定调查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明确调查工作中各部门、各单位的任务和责任。三、调查结束后,经营单位的规划设计调查成果由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主持,县级行政单位调查成果由上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共同主持,召开由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参加的第二次调查会议,对调查成果进行审核。调查成果经审核通过后,按规定程序上报、批准后方可使用。第四条各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