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印发《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建发[2012]15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水务局、卫生局、发展改革委员会:
    根据《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使用、管理以及运行维护的有关规定,为规和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满足用户用水需要,保障人民生活饮用水安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省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卫生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一二年四月一日
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1 -
第二章 建设管理 - 3 -
第三章 二次供水设施产权管理 - 5 -
第四章 运行管理 - 5 -
第五章 水质管理 - 7 -
第六章 成本价格 - 8 -
第七章 设备选型 - 9 -
第八章 附 则 - 9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和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量,保障公众生活饮用水安全,满足用户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价格法》、《省城市供水条例》、《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和省《城市建筑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等法规和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和工业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水压标准,通过建设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或自用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市供水管道取水点至二次供水计量水表之间设施的总称。包括泵房、供水管道、水池(水箱、压力水容器)、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住户计量水表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行政区域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运行维护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二次供水监督管理。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
省城镇供水排水协会负责全省城市二次供行业管理,加强对城市供水企业在二次供水设计审核、建设、运行管理工作中的指导和督查。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二次供水监督管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供水价格审批权限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市二次供水收费办法、标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维护城市供水安全、保护二次供水设施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或擅自停用、改动、拆除二次供水设施。
第六条 为保障城市供水管网正常运行,二次供水设施运行应满足城市供水调度要求,避开高峰期蓄水,对影响城市供水管网正常供水的,由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或产权人限期整改。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