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处罚规定第一条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要求限期改正, 并视情况处 5000-20000 元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或提供的资料不准确,造成安全事故的。(二)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 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第二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要求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的, 进行停工整顿, 并视情况进行罚款;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未按规定配备符合国家和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罚款 50000 元。(二) 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安全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连续三天以上未在现场, 且没有书面请示得到同意,经发现,每次分别处以 5000 元/ 次和 3000 元/次罚款; (三) 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 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种的,罚款 500 元/ 人; (四)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现场消防管理措施不到位的,处以罚款 2000 ~ 10000 元/ 次; (五) 未按规定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的,或提供的安全防护用具不合格的,罚款 100 元/ 人次; (六) 特种作业人员进场时未按规定向监理单位申报特种作业证的,处以 500 元/ 人次罚款;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处以 500 元~ 200 0元/ 人次罚款; 现场检查工人上岗作业时未随身携带作业证, 处以 20元/ 人次罚款; (七)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有权随时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资料进行审查, 安全资料不齐全的,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有权要求限期整改, 规定时间内整改措施未落实的, 罚款 500 ~ 5000 元/ 次,拒不整改的,罚款 1000 ~ 10000 元/ 次; (八) 申报伪造证件,经核实后罚款 5000 元/ 人次; (九) 下列事项应对安全违章责任人进行处罚: 不佩戴安全帽,罚款 100 元/ 人次;高处作业未使用安全带,罚款 200 元/ 人次;现场赤膊或穿拖鞋、短裤,罚款 50元/ 人次;酒后上岗作业,罚款 500 元/ 人次;现场随地小便,罚款 50元/ 人次;现场随地大便,罚款 100 元/ 人次;不按规定参加安全巡视、检查和会议的,且未提前请假,处罚款 200 元/ 人次; (十) 现场严禁打架斗殴,一旦出现,将罚款 10000 元/ 次; (十一) 使用国家、地区、行业明令禁止使用或必须淘汰的施工工艺、机械设备、建筑材料的,罚款 20000 元/ 台次; (十二) 在建设单位每月组织的综合大检查中,综合考评倒数第一的,罚款 10000 元; (十三) 每周对现场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查,存在重大危险源未公示、未制定管理措施、未定期落实管理责任的,罚款 1000 元/次; (十四) 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经监理或建设单位提出,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间内未及时整改,罚款 100 ~ 1000 元/ 次;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