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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0532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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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05326.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压力管道安全
管理与监察规定》,为加强焊工管理工作,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含气
瓶,下同)和压力管道的焊接质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类钢制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受压元
件焊接的焊工考试,主要包括:
(一)受压元件焊缝;
(二)与受压元件相焊的焊缝;
(三)熔入永久焊缝内的定位焊缝;
(四)受压元件母材表面堆焊。
其他设备的焊工考试可参照本规则。
第三条钢制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焊条电弧焊、气焊、钨
极气体保护焊、熔化极气体保护焊、埋弧焊、电渣焊、摩擦焊和螺柱
焊等方法的焊工考试及管理应符合本规则要求;钛和铝材的焊工考试
内容、方法和结果评定分别按 JB4745《钛制压力容器》和 JB4734《铝
制压力容器》中的规定;铜和镍材的焊工考试内容、方法和结果评定
按 GB50236《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规定。
钛、铝、铜和镍材料焊工考试的组织、监督、发证和持证焊工的
管理按本规则规定执行。

第二章焊工考试的监督管理及组织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
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应组织成立焊工考试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焊工考试监管会)。焊工考试监管会在省级安全监察机构领导下进
行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全过程监督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
(二)核对焊工考委会资质及承担考试范围;
(三)审查考试计划、内容和试题;
(四)核查应考焊工资格、考试项目及焊工合格证的变更手续;
(五)对《焊工考试基本情况表》(附件一)签字确认。
焊工考试监管会成员由辖区内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焊
接技术管理人员和省、地(市)两级安全监察机构人员组成。
第五条焊工考试工作由焊工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焊工考委会)
负责组织和实施。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组成焊工考委会:
1 名从事焊接工作 5 年以上,并具有工程师职称(或
以上)人员担任主任或副主任,具有 2 名(或以上)焊接操作技能指
导教师或焊接技师。
Ⅱ级(或以上)资格射线无损检测(RT)人员 1 名,
当承担堆焊项目考试时,至少应有Ⅱ级(或以上)资格的表面无损检
测人员 1 名。
,考试工位不少于
10 个,其中至少应包括焊条电弧焊、气体保护焊、埋弧焊三种焊接方
法。
、焊条和焊剂烘干设备、试件和试样加工设备、射线
透照设备、试验设备和测量工具等应与承担考试范围相适应。
,一
般应具有管理不少于 100 名焊工的能力。
、不同材料种类的基本知识考试题库;
有满足焊工考试要求的焊接工艺规程。

(二)焊工考委会的主要职责:
;
;
;
(管)、焊材、设备及仪表;
,负责考场纪律;
,并评定考试成绩;
;
;
、管理焊工焊接档案;

焊工考委会应在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基础上,编制焊工考试焊接
工艺规程。焊工考委会在考试十日前将焊工考试项目、时间和地点通
知焊工和焊工考试监管会。
第六条焊工考委会资质及所承担的考试项目范围(包括焊接方法
和材料种类),须经所在地地市级(或以上)安全监察机构批准,报省
级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承担以下范围焊工考试的焊工考委会,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
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一)长输管道;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焊工考试;
(三)铝、铜、钛、镍及其合金;
(四)电渣焊、摩擦焊以及耐蚀堆焊。
焊工考委会只能在批准的范围内组织焊工考试工作,批准机构每
3 年应对焊工考委会进行一次审核。
第七条焊接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焊工,可以向本地的或
具备跨省考试资格的焊工考委会提出申请,经考试委员会同意后可参
加考试。申请考试焊工应具有初中或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
身体健康,能严格按照焊接工艺规程进行操作,独立承担焊接工作。

第三章考试内容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