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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陕西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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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陕西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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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陕西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措施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管理, 规范代理记账业务, 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 依据《中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措施》要求, 结合本省实际, 制订本实施措施。
第二条 设置代理记账机构, 和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 适用本实施措施。
本措施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中介机构。
本措施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单位。
本措施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收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 申请设置除会计师事务因另外代理记账机构, 实施省市分级审批。 在省级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代理记账机构, 应该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 在省级以下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代理记账机构应该经所在设区市或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审核同意。 各审批机关应自备“行政审批事项专用章”受理代理记账行政许可事项。
第四条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 各市(区)财政局依据需要向省财政厅申领。 证书应妥善保管, 严格使用手续。 因填写内容有误等原因作废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应于年底交回省财政厅。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编号规则以下: 审批机关辖区名+会代+序号(如西安市编号: 西安会代001号)。 证书“发证机关”处加盖审批机关财政部门印章。
第五条 设置代理记账机构, 除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要求外, 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一) 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专职从业人员;

(二)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责任人含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 有固定办公场所;
(四) 有健全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六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 应该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汇报;

(二)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附表1);
(三)机构协议或章程;
(四)由全部专职从业人员签署授权委托人办理代理记账许可证授权委托书;
(五)从业人员身份证实、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责任人含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实材料;
(六)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责任人、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书面承诺;
(七)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使用权证实;
(八)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九)代理记账业务协议文本样式;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相关材料; 申请增加代理记账业务范围机构应提供其营业执照副本。
第七条 对申请材料齐全、 符正当定形式, 审批机关应该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正当定形式, 审批机关应该在5日内一次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补正材料送达日期为受理日期; 逾期不通知,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应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审批机关行政审批事项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书面证实。 审批机关应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同意或不一样意。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 经审批机关责任人同意可延长10日, 并应该将延长久限理由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审批机关经审查符正当定条件, 应该自作出同意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同意文件、 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审批机关决定不予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