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三亚市渔船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三府〔 2003 〕 177 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渔船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己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三亚市人民政府二 OO 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三亚市渔船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解决海洋产业发展的决定精神, 促进我市海洋捕捞业发展, 规范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订造渔船项目的资金管理, 确保贷款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有效防范和化解资金风险, 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市国资公司受市政府指定作为借款人向国家开发银行借款 7500 万元,用于订造、购买渔船。第三条市国资公司作为项目法人,会同市计划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相关区管委会、镇政府负责项目的组织和实施。按国家开发银行信贷管理要求对渔船的订造或购买采取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管理。第四条市国资公司对订造、购买的渔船所形成的国有资产, 应当按国资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严格管理, 高效运营, 保证国有资产安全与保值增值。第五条渔船订造必须向省内公开招标或向国内邀请招标。招标、采购工作由市国资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市海洋与渔业、船检等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招标采购工作。第六条渔船的订造,由市国资公司与中标船厂或供货商签订买卖合同。市海洋与渔业、船检、渔政渔监等职能部门负责有关造船、船舶检验、捕捞许可证等手续的办理,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七条贷款资金的支付, 根据渔船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条件和船舶建造的进度,由市国资公司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支付。第八条利用开行贷款所购置的渔船产权归市国资公司所有, 由市国资公司统一办理船舶保险手续。第九条需开展远海捕捞作业的渔民按《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渔民造船租船买船贴息贷款的意见》(三府[ (2003) 75 号)所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经所在区镇审核通过后与国资公司签订船舶租赁协议, 租赁渔船开展捕捞作业, 并按借款人( 市国资公司) 的要求将每艘渔船的自筹资金叁拾万元存入市国资公司所指定的银行帐户, 作为船舶租赁的保证金。第十条市国资公司(借款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资金风险, 完善与承租渔民间的法律手续, 市国资公司( 借款人) 与承租渔民应签订船舶租赁协议,明确约定出租方、承租方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承租人违反租赁协议约